如何證明扶養關係以降低強制扣薪數額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律師,我欠債數年,現已有穩定工作,但遭到債權人強制執行三分之一的薪水,讓我生活陷入困難。聽書記官說,可以證明有扶養或是每月最低生活費支出的事實,就可以減少執行的數額,請問要怎麼證明?
這個案件其實沒有這麼溫馨,因為本件事實是,債務人扶養兩名「成年」子女,「書記官」要求提出扶養的證明或是每月必須生活花費的支出。但債務人提出子女在學證明、切結聲明書,均不受「書記官」(編按:可能當事人混淆書記官、事務官、法官)接受,而且債務人家中的水電費用單據均已遺失,故來電詢問應如何證明有扶養親屬事實,以降低強制執行扣薪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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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為每月薪資強制執行時,本來就只能扣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每月薪資報酬時,依法本來就只能扣押三分之一的薪水,這個部分屬於法院執行時應為的事項,所以原則上不會扣薪超過三分之一。
(編按: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也不能扣押超過三分之一。)

二、維持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強制執行:

  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跟補助,不得強制執行。
  2. 維持債務人與共同生活、扶養親屬生活所需費用,亦不得強制執行。
  3. 而所謂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是「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計算數額」,債務人若有扶養人,亦該債務人應扶養之比例計算受扶養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費用。
  4. 意思就是說,強制執行扣押的金錢數額,不可以超過債務人於該地區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如債務人有扶養共同生活的親屬,那該受扶養人亦有每月最低生活所需費用,所以債務人的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就要再加上扶養人的費用去計算。

三、如何證明扶養事實與日常生活之所需費用:

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跟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只是「舉例」,意思是在這個範圍之內,本來就不能強制執行,可是每個人生活每月必需的花費本來就不一樣,如果債務人每月必須生活花費,「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超過的費用就可以提出來給法院,讓法院審酌,若法院認為屬於每月必須的生活費用,則該費用即不得強制執行。
而債務人主張執行法院所扣押之費用,屬於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是對自己有利的事項,當然要自己提出證明。這裡先舉如何證明扶養事實。
首先如果是未成年子女,與債務人同屬一戶,只要提出全戶的戶籍謄本,自然就可以證明扶養關係,接著可以再從未成年子女的學費、補習班費用單據,來證明屬於日常生活必需之花費,最好的情況是用債務人自己的帳戶去繳納上面這些費用,這樣就可以證明真的有扶養的事實。
而若是扶養父母,因為父母可能不是只有債務人一個子女,所以除了法定扶養的比例之外,也可以提出父母需要扶養的證明,如長期照護機構相關的單據,或是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協議的扶養方案,或是法院定的扶養方案跟給付扶養費的相關判決,都可以作為有扶養事實的證據。
而常見的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水電、網路、瓦斯、通信、稅金、醫療費用,如債務人或債務人扶養的義務人,有慢性病的診斷證明、處方簽、醫療收據、證明,均可以作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但請保留匯款的單據。
如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總和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共同生活親屬共同生活證明、共同生活親屬財產狀況、依法應扶養的證明、扶養比例等相關文件,均可以作為日常生活所需必要生活費用的證明。
最後回到引言案例的案件,債務人的兩個子女已成年,尚在大學唸書,而且自己已經有打工也辦了學貸。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不認列該成年子女仍有受扶養的事實,看起來好像沒有不妥,然而是否認列扶養事實,而增加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的數額,仍應由法院決定,並非「書記官」可以決定的,所以債務人能做的就是盡力證明自己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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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法扶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諮詢律師,本專題將民眾常見的法律諮詢問題與解答整理成章,作為法普與進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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