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因為台灣的社會風氣影響,常常是男生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而女生較常會成為家庭的經濟弱勢方,而離婚的時候因為女生可能會因為失去經濟支柱頓時,女方通常會跟男方請求贍養費,可是常常有疑問是,如果女生再婚,那男方還需要付贍養費嗎?
什麼是贍養費?什麼是扶養費?
很多人在離婚的時候都混搞不清楚,什麼是「贍養費」什麼又是「扶養費」,常常會混為一談,但其實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喔!所謂的贍養費,其實是「給離婚配偶的生活費」,而扶養費是指「扶養小孩子的費用」,所以兩者的概念不相同,也可以同時都要,但是兩個索要的理由就會不一樣。
以我國民法(第1057條)規定來說,贍養費必須要是,「一方因為離婚所以陷於生活困難」這個時候才可以向經濟比較有優勢的一方要求。但是扶養費就不一樣了,扶養費是以「撫育孩子長大成人的費用」所以離婚的雙方均須攤負,即便這筆費用昂貴不是生活必須,雙方也都必須一起負擔,舉例來說,若孩子需要買鋼琴,假設一台鋼琴10萬,那雙方也需要共同負擔。
但也並不是一方說小孩子需要多少就必須給多少,扶養費常常也會產生有沒有必要的爭議,若有這方面的疑慮,其實也可以跟我們諮詢,我們有離婚專業的專員能提供您專業意見。
前妻再婚可以不給贍養費嗎?
那既然前面說到,贍養費是因為他離婚後沒辦法養活自己,所以由另一方給他錢生活,但問題來了,如果他又再婚有人可以照顧他提供她生活費用,那我還有必要去負擔她的生活費嗎?也就是說我還有必要提供他贍養費嗎?
這個時候其實狀況稍微複雜一點,但若要說結論,多數法院都承認若收取贍養費的一方再婚,那給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也不需要再給付,也就是說,他再婚你就不用給錢。
但這個結論其實不一定通用,若當初離婚協議書沒有特別約定「再婚就不給付贍養費」的條款,那對方仍然可以去法院提告,但不同的是,我方就可以主張「情勢變更原則」,讓贍養費的條款失效。
不過其實贍養費的約定因人而異,非常難用一個通用的原則說明,只能說個大概,因此若有疑問也可以跟我們諮詢,讓我們提供你專業意見。
前妻再婚可以不給扶養費嗎?
那如果前妻再婚,我可以不給小孩子扶養費嗎?畢竟都有人幫忙養了,應該就不用給了吧?
答案是不行,扶養費還是要給的,因為其實扶養費的請求是專屬於小孩子,通常父母也只是「幫忙要」,而就算離婚後她再婚,小孩子還是屬於你們兩個的,不管監護權在誰身上,你永遠都會是小孩子的父母,所以還是要負擔小孩子的扶養費用,不可以擅自不給。
但如果對方也收養了你們的小孩,這個時候其實上了法院也可以主張減免給付扶養費,但這牽涉到訴訟技巧,也是建議諮詢過我們婚姻專業律師,讓我們幫你提供最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