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南京大屠殺的日本戰犯受審

據媒體報導,前總統馬英九在中國大陸,昨天(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率團參訪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並應館方之請,題了「歷史絕不可遺忘」七個字。本文略述此一悲慘事件涉案日本戰犯接受審判的結果,補充新聞報導的不足。
南京大屠殺,是我國抗戰期間,日軍在南京殺人、放火、強姦、搶劫的大規模戰爭暴行事件,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已於2015年10月9日宣佈,將其檔案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侵華日軍於民國26年12月12日攻陷南京後,實施燒殺劫掠及強姦婦女等殘酷暴行,在12月12日至21日之間,最為慘烈。我國軍民遇難總數高達30萬人以上,屍橫遍野、慘絕人寰。
南京大屠殺事件的日本主要戰犯有三人,經國際及我國軍事法庭審理結果,分別予以判處死刑:
(一)日本外務大臣(即外交部長)廣田弘毅,及侵華日軍(華中方面軍)司令松井石根,均經當年設在日本東京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8年11月12日審結宣判各處死刑。此二人雖然不在南京直接從事戰爭罪行,由於知悉其事卻未本於職責及時制止,遂被論罪處死執行絞刑。用刑法學理上的專業名詞來說,他們都是不作為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由當年接受日本投降並在降書上簽署的9個同盟國,外加印尼及菲律賓2國,各指派法官1名,組成11名法官的合議庭審理案件。中華民國所指派的法官,是留美法學博士(芝加哥大學)梅汝璈,曾經擔任行憲前的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並獲提名為行憲後司法院第一屆大法官,惜未到職。梅氏身陷大陸曾遭打為「右派份子」抄家受屈。
(二)日軍第六師團長谷壽夫,是在南京當地的指揮官,經我國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於民國36年3月10日宣判,處以死刑執行槍決。谷壽夫是直接縱兵實施暴行的主犯,罪無可逭。判決主文是:「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論罪處刑的主要法律,是當時有效適用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軍事法庭採5人合議制,其中2名須從高等法院推事(法官舊稱)遴選擔任。審判長石美瑜原任江蘇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獲授少將軍法官職階,是法官出任軍法官直接晉升將官的唯一特例。石氏來台後,在台北執行律師業務,於民國81年病逝。
此外附帶敘述一事:依照《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受追訴處罰的戰犯,其犯罪行為須以發生在民國20年9月18日以後、34年9月2日以前者為限。從九一八事變起,至日本提出降書止,這段中日戰爭期間,長達十四年。我們經常說的八年抗戰,對照法條規定,其實並不正確。
戰爭是生靈塗炭的浩劫。審判戰犯固然是要懲罰罪行,而其積極意義在於重建秩序確保和平。撰此短文,除了說明涉案日本戰犯的受審結果外,是要呼籲揚棄戰爭,期盼永久和平。這是人類所追求的最大福祉。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