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4日ROC與USSR有關旅順、大連之協定
【Remark】
2010.09俄羅斯總統訪問大連,對釣魚台事件保持中立之新聞,提及戰後ROC與USSR簽署之旅順與大連(租約),感謝網友eachouchen提供與連結此約與〈雅爾達協定〉之訊息。
以下是兩約原文,請注意這就是「共管」(co-managing)的管理架構,我們在蘇彞士運河、巴拿馬運河,甚至蘇丹等地都可見類似的體制。而從這兩約,可以約略看出滿洲與中國與蘇聯和日本的複雜關係,並非毫無疑義。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定
茲為符合並補充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起見,締約國雙方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為加強中蘇兩國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見,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締約國共同使用旅順口為海軍根據地。
第二條 前條所開海軍根據地區之正確界限,應依所附之說明及地圖之規定 (見附件) 。
第三條 締約國同意旅順口作為純粹海軍根據地,僅由中蘇兩國軍艦及商船使用。
關於上開海軍根據地共同使用之事項,設立中蘇軍事委員會處理之。該委員會由華籍代表二人,蘇籍代表三人組織之,委員長由蘇方派任,副委員長由華方派任。
第四條 上開海軍根據地之防護,中國政府委託蘇聯政府辦理之。蘇聯政府得建置為防護上開海軍根據地必要之設備,其費用由蘇聯政府自行負擔。
第五條 該區域內之民事行政屬於中國。中國政府,對於主要民政人員之委派,將顧及蘇聯在該區域內之利益。
旅順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員之任免,由中國政府徵得蘇聯軍事指揮當局之同意為之。
在該區域內之蘇聯軍事指揮當局為保障安全與防衛起見向中國行政當局所作之建議,該行政當局予以實行;如有爭議,則此類事件應提請中蘇軍事委員會審議決定之。
第六條 蘇聯政府在第二條所述之地區內,有權駐紮陸海空軍,並決定其駐紮地點。
第七條 蘇聯政府並擔任設置及維持為該區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燈塔信號及其他設備。
第八條 本協定期滿後,所有蘇聯在該區域內建置之一切設備及公產應無償歸為中國政府所有。
第九條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文,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於旅順港協定第二條所規定海軍根據地區域之境界,自遼東半島西岸候山島灣以南之地點起,向東方面經過石河站及鄒家咀子至該半島東岸東西劃為一線,此線以南為本地區陸路之界線,但大連市除外。
協定所規定遼東半島區域西方水面下列橫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橫線係自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九分之點起,至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一度三十一分之點止,將兩點連為一線以後轉向東北普蘭店方向至其以南之陸路界線之起點。
遼東半島地區東方水面,在下列曲線以南各島歸入本地區。此曲線係自陸上界線終點起,向東經過北緯三十九度二十分,東經一百二十三度零八分之點後轉向東南至北緯三十九度正東經一百二十三度十六分之地點為止 (附俄國五十萬分之一地圖) 。
地區境界將由中蘇混合委員會在當地劃定,並設置標識,必要時在水面亦設標識,屆時應繪就水陸地圖,附具詳細說明,所繪陸上地圖為一比二五、○○○。所繪海上地圖為一比三○○、○○○。
該混合委員會工作開始日期,由雙方另定之。
上述委員會所擬定地區境界之說明及地圖,應由兩國政府核准之。
王世杰 (簽字)
莫洛托夫 (簽字)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大連之協定
茲以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既已簽訂友好同盟條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業已保證尊重中國管轄中國東三省全部之主權視其為中國之一不可分離部分,為保證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對大連為其貨物進出口之利益獲得保障起見,中華民國同意:
一 宣布大連為一自由港,對各國貿易及航運一律開放。
二 中國政府同意依照另訂之協定,在該自由港指定碼頭及倉庫租與蘇聯。
三 大連之行政權屬於中國。
港口主任由中國長春鐵路局局長在蘇籍人員中遴選於徵得大連市長同意後派充之,港口副主任應照上開手續在華籍人員中遴選派充之。
四 大連在平時不包括在基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旅順協定所定之海軍根據地章程效用範圍之內,僅於對日作戰時受該區域所設定之軍事統制。
五 由國外進入該自由港經中國長春鐵路直運蘇聯領土之貨物,與由蘇聯領土經上開鐵路運經該自由港出口之貨物或由蘇聯運入為該港港口設備所需之器材,均免除關稅。以上貨物均應用加封車輛運輸。
由該自由港進入中國其他各地之貨物,應繳納中國進口稅,由中國其他各地運出至該自由港之貨物在中國繼續征收出口稅期間,應繳納出口稅。
六 本協定期限定為三十年。
七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
兩全權代表將本協定簽字蓋章,以昭信守。本協定中俄文各繕二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王世杰 (簽字)
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關於大連協定之議定書
(一) 中國政府為應蘇方之提請,以所有港口工事及設備之一半無償租與蘇方,租期定為三十年,其餘一半港口工事及設備由中國留用。港口之擴展或重建,應由中國與蘇聯同意為之。
(二) 茲同意中國長春鐵路由大連通往瀋陽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區域以內各段,應不受該區域內所設定之任何軍事監督或管制。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
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莫洛托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