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遵守國內規定,條約才會合法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包克斯日前致函馬總統所稱之「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是台北駐美代表處(TECRO)與AIT簽署的國際協定,其全名為「從美國地區進口人類食用之牛肉與牛肉產品之牛腦海綿狀病變 (BSE) 檢測相關措施議定書」"Protocol of 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BSE)-Related Measur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eef and Beef Products for Human Consumption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Authorities Represented b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顯然的,這是一份議定書Protocol

    一項文件是否為條約,不在其名稱。議定書 有幾種意義,此處該是「條約的附件」,或補充和修正條約不太正式的協議」;另外的意義為「會議的紀錄」,或「詳細解釋框架條約(framework treaty 的條約」。議定書往往為條約的組成部分,是依賴於條約存在的文件。 無論如何,議定書是涉外條約。準此,議定書應經立法部門審議。

    簽署國際條約時,談判雙方預設了對方已完成國內法合法程序並擁有合法授權,這是談判前雙方元首該事先處理妥當的議題。美國貿易代表署與美國農業部的聯合聲明以「不合理的方式」而非「不合法的方式」形容此次立法院的修法,就是基於前述假定而尊重我方國內法秩序的立場。

    國際法對條約與國內法的關係,有「國家元首批准條約而不先滿足必要的憲法條件,他所表示旨在承受條約約束的同意可能是無效的」之實踐。

    可惜,從葉金川未移交美牛談判給楊志良,下屬未向署長報告,從而行政院會顯然也未討論,以及立法院以及全民都被蒙在鼓裡的連串事實看:「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是主其事者,迴避政府正當決策程序所締結的條約。其效力如何,本值得討論。

    馬總統專斷孤傲的習氣,即使本身未察覺或無此意,確實已屢次迴避憲法約束與民主原理。反過來說,美國應看清事件本質是馬政權對內專斷所致,不是事前事後無所悉的台灣人民反覆與不可信賴。1919年美國總統威爾遜親自簽署的〈凡爾賽和約〉參議院也一樣未予批准。有此經歷的美國,應更體諒台灣人民的無力與被動才是。

    很明顯的,馬政權對內統治風格所導致的民主倒退,確已波及國際與區域國家的利益。但這只是個結束,還是開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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