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2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特殊地位的領土「租界與租借地」(五):「受害國」變成「加害國」?

    中國在朝鮮也設置中國租界:

     

    租界與租借地並不是僅有中國的專利,鄰近的日本也一樣有橫濱、築地、川口、神戶、長崎、函館等「居留地」。

     

    中國更在自己宣稱受不平等待遇的同時給予別國「不平等待遇」:1882年,清政府與朝鮮簽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和〈仁川華商租界章程〉、〈釜山華商租界章程〉、〈元山華商租界章程〉,在朝鮮的仁川、釜山、元山設立了租界,用於通商貿易及駐軍,並在租界行使行政權和警察權。甲午戰爭後,朝鮮將清租界收回。今仁川唐人街即為當年仁川清租界的遺跡。

     

    台灣各港埠的租界?準租界?

     

    租界,是因為開放通商在港口有外國人居留的實際需求而來。那麼,不可能只有中國各口岸有此居留地,台灣的淡水、台南、打狗也是通商口岸,自然也少不了外人居住的區域。

     

    1861年英國副領事於淡水辦公開始,外商便進入淡水。自1880年,外商得以合法租借土地。由於華洋雙方生活習慣不同,為便於管理,清朝政府與外國協定設立租界,將洋人居所、教堂、洋行、醫院等集中於租界區。日本據台之後,淡水雖不再為「條約港」,但日本當局仍公告淡水為「港口外僑雜居地」。此後洋人在淡水便分散在居留地的兩頭,即今淡水車站以東及紅毛城、油車口一帶。洋人當時的洋房,許多至今尚存。

     

    除了淡水之外,由於清代曾經開放台南、高雄給外國人經商居住,所以判斷若外國人數量夠多的話,台南、高雄等地也必然有「租界」的存在。高雄應該是在打狗領事館附近的區域,而台南則可能在安平一帶。

     

    若無正式的劃定為居留地的話,可能台灣出現的就是「準租界」的東西。

     

    結論:

     

    租界是一種國際貿易下的特殊領土地位安排,並不僅僅在中國發生。相反的,中國在聲稱受到列強強加租界的不平等待遇之時,自己也在朝鮮設置租界。顯然,不平等待遇雖有不平等之實,確有被誤解的地方。於是,我們必須以國際視野重新解釋租界與租借地。

     

    中國有關租界與租借地的書籍,無論是否為學者所著,行文一律顯現被壓迫症候群而充滿仇恨,以致於無法以更廣的角度平心靜氣的討論這種特殊的領土安排。中國人常用「國中之國」來煽動仇外的民族情緒,事實上,正式被叫做「國中之國」最出名的是魁北克這個「特殊的社會」(distinct society)之於加拿大(請參閱拙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下冊之「加拿大專章」)。其餘如賽浦路斯(英國向土耳其租)、巴拿馬運河區(美國向巴拿馬租)、蘇彝士運河(英國向埃及租)等等可以算是「國中之國」。而逐漸提升地位之「印地安保護區」之於美國聯邦政府,也同樣是「國中之國」。

     

    國中之國,不應該是點燃民族情緒的火柴棒。

     

    以對主權以及實際國家利益的侵害來說,「租借地」顯然較「租界」(居留地)來得大。卻不知中國及台灣的政治人物以教科書仇外的目標為何多針對「租界」而非租借地,真不知從何說起?大概是這樣才會有較大的政治利益吧?

     

    至於「永租」根本是中國農村的土地管理與移轉制度之一,不是外人發明的欺騙手段。

     

    那,台灣有沒有「租界」(準租界)或「租借地」?這是個有趣的提問,值得真正的專家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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