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民眾上網抱怨,台中有管委會陸續收到通知,依法規定家中有另外私設的防盜鐵門,因考量需保持消防逃生動線順暢,必須強制拆除,讓社區民眾苦不堪言:「之前裝了10、20年都沒事,現在檢查完就說要拆掉,非常不合理。」更有人直言「是要讓小偷直接闖進來嗎?」甚至也有出現住戶為了通過檢查,考慮先拆掉防盜鐵門,等檢查完後再裝回去。
根據八大民生新聞報導,六都目前是否拆除加裝的防盜鐵門,認定的標準不盡相同:
對此,營建署提出說明,前年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造成重大死傷之後,為加強住家的安全管理,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8層以上未達16層的住宅類建築物,從112年起也必須依法辦理公安檢查申報,申報頻率是每3年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第1季)。
營建署詳細解釋,住宅類建築物的檢查項目比一般商業建築簡單,共有兩大類六項,第一大類與避難逃生有關,包括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及安全梯三項,第二大類則是設備檢查,包括電梯、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三項,每一項都與住家安全息息相關,缺少任何一項都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各項經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才能確保民眾在意外發生時能順利逃生保命,這是非常重要的。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在民國71年7月15日修頒時增加規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這條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該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各專業人員在進行個案檢查時,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執行個案抽複查時,應該依據這個標準來做個案認定。
營建署表示,走廊並不在住宅類建築物的公安檢查項目內,關鍵在外開防盜鐵門是否會妨礙「樓梯避難」,才是個案檢查的重點,請各縣市政府執行抽查時確實掌握並提供說明,讓民眾了解,減少對政策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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