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合法設立登記的公司,負責人為甲,而A公司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販售商品為廣告行銷計畫,會員於繳交1萬5千元的入會費後,如引介他人入會,可享入會傳銷獎金,另外分享行銷廣告至社群軟體,亦可享經銷獎金,但實際上根本未有此廣告行銷計畫,公司收入來源僅依靠會員的入會費,雖有按期支付獎金予會員,但是為了吸引會員引介他人入會,後因資金不足支付予會員的傳銷獎金,經公司內部人員自首而遭查獲。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第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為一種藉由團隊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一種合法行銷方式,常見的傳銷方式,為傳銷商向公司購買商品,而轉售商品獲得利潤,或是藉由推薦他人入會協助推廣商品。但如果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是靠加入者的入會費,而支付予先加入者的獎金是靠後加入者的入會費,則會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罪。而因此種藉由上游對下游的結構與專職吸金的老鼠會相似,所以也常遭誤解。
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其傳銷商品或服務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案例中的A公司和公司負責人甲,都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的變質多層次傳銷罪。除了A公司和公司負責人B之外,如果A公司的員工曾參與此廣告行銷計畫的營運事項,或是對此計畫有決定權,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規定,也具有刑事責任。此外,還可能構成刑法加重詐欺罪、銀行法非法吸金罪。
提醒! 利用合法名目作為組織型吸金的詐騙方式很多,近年來像是P2P投資借貸等,如果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實務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第393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