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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幫助詐欺五:成為詐騙幫兇,恐另有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先前我們曾經用四篇系列文章(詳文末註腳部分),來向大家討論幫助詐欺的幾種案件類型,讓大家了解不同狀況下,當事人可能負有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而今天,我們會在幫助詐欺的刑事責任之外,再討論關於幫助詐欺之民事責任部分。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A是一家貿易小盤商,因疫情關係致生意驟減,俟接獲自稱是銀行辦理貸款之人員B,以各類貌似銀行正式核貸之程序,佯稱可協助其現金周轉,A於小心查證下,便不宜有他的將個人帳戶提供給B。
嗣後,B實為詐騙詐騙集團,A於遭到檢方偵查後,因幫助詐欺之罪證不足,最終獲檢方之不起訴處分,惟,B後續仍遭被害人以民事責任求償,請問法院可能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第2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此類幫助詐欺的被害人,通常是於交付金錢給詐騙集團後,受有金錢損失,此時,被害人針對該等金錢損失,屬於個人權利被他人侵害的狀況,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向詐騙集團請求,抑或可同時依照民法第185條,請求詐騙集團之成員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在成為幫助詐欺犯後,可能必須同時針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起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亦或再依照民法第185條,與詐騙集團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成為幫助詐欺犯後,可能同時負有刑事刑罰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侵權行為,必須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因此致生他人之損害,才會依法成立,亦即,民法侵權行為,要求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人,需要舉證(1)行為人有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可以歸責(3)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其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才會讓法院得以允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請求。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A因幫助詐欺之刑事案件,已獲檢方以罪證不足為由不予起訴,因此,法院認為難以認定A對B有可歸責的不法行為,最終,判定A對B的損害,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而無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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