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子女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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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國時報A6版的一則新聞報導,說有一位父親,主張孩子不是親生的,雖經鑑定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卻仍然被法院判決敗訴。其判決可上訴,目前尚未確定,不該隨意評論。不過,由於案情涉及人工生殖子女的身分認定,為了普及法律常識,本篇短文針對此一問題,提出相關解說,以供參考。

依照現行《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工生殖,是一種利用生殖醫學協助,採取非性交的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因為不是經由自然性交,而是用人工方法達成受孕結果,所以稱作「人工」生殖。

人工授精,又稱人工受孕,是把夫的優質精液,送進妻的子宮,和她適時排出的卵子結合,達到受精懷孕之目的。試管嬰兒,又稱體外授精,是取出夫的精液和妻的卵子,在母體外的實驗室內進行人工結合,培育成為胚胎,再把胚胎植回體(子宮)內孕育。兩者都是人工生殖科技的應用,雖然不是自然性交,但其孕育子女,仍是夫妻(配偶)之間的愛情結晶,同樣是親生子女,與自然生殖無異,當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

此外,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一)妻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的精子受胎,其所生子女,涉及血緣關係,為了兼顧人工生殖子女權益與維護婚姻安定起見,依照《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或(二)妻同意用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受胎,這不是自己的卵子與夫的精子結合受胎,非僅涉及血緣關係,而且違背傳統上卵子和子宮不可分離的原則,基於上述相同的兼顧考量,依照《人工生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也視為婚生子女。條文所用「視為」二字,專業用語稱作擬制規定,是把本來並非婚生子女,而在法律上當作婚生子女看待的意思。因為法律既已允許實施這兩種人工生殖,便必須有明白規定,憑作認定人工生殖子女身分的根據。

以上(一)或(二)之所以有此擬制視為婚生子女的規定,是以夫或妻事先同意,為其前提要件。如果這種「同意」有受詐欺或脅迫的情形,便不是真正的同意,其所生子女就不能適用視同婚生子女的擬制規定。因此,《人工生殖法》在第23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項,分別規定夫或妻如能證明是受騙或被迫而作出「同意」的話,可以在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這6個月期間的起算日,脅迫的終止,立刻可知並且即日起算;如果是被詐欺,當時未必知道,所以是要從「發見」時起算。但是,子女身分的認定,涉及層面很廣,為了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起見,法條於是規定,假使自人工生殖子女出生之日起,滿3年後才發見的話,即使確實受騙,仍然不許提起否認之訴,以利親子關係早日確定。今天中國時報新聞所報導的案件,那位父親敗訴,或許與是否超過3年期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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