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1條(婚生子女之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當然也可能會出現在連續劇裡看到的特殊狀況,諸如:母親婚後在外面
偷吃,生下外遇對象的孩子。一般的家庭不會沒事就跑去法院請求確認
親子關係,也沒這個必要。甚至很少有人為了證明親子關係特地到醫院驗
DNA。
所以在
正常狀況下,都會將夫妻
婚後所生的孩子視為那對
夫妻的
親生子女。
民法第1062條(婚生子女之定義)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在沒任何科學證據證明孩子的親生父親不是母親的配偶,而孩子又是在母親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時被生下,就必須
「推定」母親的配偶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如果覺得基於第一項推定出的父子關係存在著爭議,就能依照第二項規定提出「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78 號
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法第1064條(準正)
有部分父母會在確定女方懷孕或孩子出世後才結婚,雖然那孩子不是婚生子女,但
民法會看在父母結婚的份上就將孩子視為父母的婚生子女。
原則上,孩子的母親不會有親生與非親生的問題存在(除非是在醫院被抱錯了),
孩子絕對都是母親的婚生子女,爭議往往發生在
父親身上。
儘管提出否認之訴對
婚姻的美滿和
家庭的健全性並沒有任何好處(這樣的訴訟有時候是建立在對妻子的不
信任之上)。但對絕大多數的男人而言,要將妻子瞞著自己與其他男人所生的孩子當作自己法律上的
親生兒女來撫養,恐怕不是一件多容易的事。心中不踏實,想維持婚姻關係也有一定的難度,不如趁早向法院提出否認之訴來撇清自己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在知道那孩子非自己的
婚生子女後兩年內沒提起
訴訟就不能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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