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有血緣關係才能認領
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因
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
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
婚姻關係存續時所生的孩子不需認領
96 年度台上字第 2811 號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民法第 1066 條(認領之否認)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絕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