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3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停止選舉與緊急狀態

候選人之死

《推銷員之死》是美國當代戲劇名作,候選人之死則會構成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第1項的發動條件。

沒有一萬,只有萬一。候選人忽然駕鶴西歸,不是不可能。今年八月南美洲厄瓜多舉行總統大選,在距離投票前十天有一位候選人遭槍擊暗殺身亡;離奇的是,涉嫌行兇的七名嫌疑人,有一人當場被擊斃,其餘六人在遭逮捕後,全部在獄中死亡,這下死無對證,不知他們會怎麼解決。

我國也不是沒有此類案例,而且也沒多久以前。根據中央社報導,在2022年九合一大選時,無黨籍嘉義市長參選人黃紹聰忽於11月2日凌晨過世;嘉義市選委會表示,依選舉罷免法30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因此嘉義市選委會先公告停止選舉,再重新辦理登記、審查資格、抽籤等作業。

停止選舉的另一個事由:緊急狀態

以上是依法暫時停止選舉,不過這不是停止選舉的唯一事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43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總統有權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緊急命令,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這可是非常大的權力,當然不能隨便亂用,總統必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我國法制史上以緊急命令停止選舉,這種大絕只用過一次(記得應該是唯一一次),發生在1978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當時即將在12月23日舉行增額中央民代選舉,但12月16日美國突然片面宣布與我國斷絕外交關係,前總統蔣經國以國家遭遇緊急危難為由,發布緊急處分,宣布暫停選舉,延期舉行,並停止一切競選活動。

斷交事件到底能不能構成停止選舉的緊急狀態事由,後來引發學界討論。以當年來說,當然立法院是一定會同意的(誰敢不同意),所以程序上沒有太大問題;重點不在法律,在於這是一個政治判斷,當時的黨外人士與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對立因此不斷升高,隔年爆發「美麗島事件」,影響非常深遠。

緊急狀態不僅嚴重影響基本權,根本就是出大事了;希望在書上讀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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