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主要區別於,選舉無效之訴是對事,訴訟以構成選舉無效之事實所發生之地區為範圍,不影響其他地區之選舉;當選無效之訴是對人,訴訟以特定當選人為對象,不影響其他當選人之當選。
當選無效之訴,是以選舉有效為前提,對某特定人之當選提出爭議之訴訟,由管轄法院審理判定當選人之當選是否合法正當。如果當選具有法定無效之原因存在,則選舉委員會所作之當選決定即由法院撤銷而宣告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的原因,主要皆以當選人資格之認定有瑕疵,或計算票數之違法不實,或當選人決定方法之瑕疵。如當選人積極資格有虛偽或消極資格有錯誤的認定,或因計算與判定票數之效力有錯誤,造成當選人票之減少而影響當選。這些都是當選無效訴訟常見之原因。
簡單說,當選無效之訴是針對特定人就當選與否所產生之爭議,與選舉效力或其他當選人當選之效力沒有直接關係。
[2023/11/10 註記] 調整段落與標題,未更動主要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