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已經廢除了嗎?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8 日 作者: LIU 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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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曾經是中華民國憲法的附屬條款,由國民大會制定出在動員戡亂時期讓憲法授權使用。民國37年5月10日公布實施,一直到民國80年4月30日才由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宣布在同年的5月1日廢止
國民大會
曾是中華民國最高權力機關,由國民大會代表(根據憲法第26條規定由中華民國國民選出)組成,代表人民選出中華民國總統(類似美國的選舉人團)、修改憲法。
憲法內有關國民大會的所有條文都在民國94年6月10日被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凍結,選總統和修憲的權利也都改由直接交給國民行使。
條款的主要目的是讓總統動員戡亂時期可以直接經過行政院會議決議做緊急處分,不會受到憲法第39條的戒嚴權和第43條緊急命令權的法定程序(目前被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三項凍結)拘束,以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也能立即應付財政上的重大變故。
蔣經國總統在民國76年宣布解嚴,黨禁與報禁開放後社會運動也開始活絡,雖然經濟蓬勃發展,但政治方面卻趕不上時代變遷。
國民政府遷台40年來從來沒改選過國民大會(因局勢不允許所以沒辦法按照憲法規定改選)。民國78年,第五次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延長了增額的國大代表任期並擴張國民大會的職權。隔年3月就爆發了著名的野百合學運,來自全台各地的大學生在中正紀念堂廣場(現在已更名為自由廣場)靜坐抗議,提出「①散國民大會」、「②廢除臨時條款」、「③召開國是會議」、「④政經改革時間表」四大訴求,這也是國民政府遷台後第一次出現的大規模學生運動。
後來,李登輝總統在總統府接見了53位學生代表並達成共識,也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修改憲法(以增修條文名義修訂),造就今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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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民法將婚姻分為嫁娶與招贅兩種方式,子女的姓氏也因為婚姻的種類不同而標準不一,這已經破壞了憲法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子女長大後也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來將自己的姓氏變更為雙親另一方的姓氏,與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違背了。
我們在電視上常常看到有人喝酒喝到爛醉還是堅持要開車上路,還因此違規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那為什麼還可以依照刑法第185-3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懲處又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來減刑呢?
責任能力: 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法官在判刑時的重要依據之一。 刑法主要的目的是在阻止犯罪,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對無行為能力者科與重刑也失去了刑法的意義。
立法初衷是考量到從事業務的人有一定的專業水準,並且在反覆做同一件事時會有更高的風險。所以應該要比一般人在從事同一件行為時,有更高的注意能力與注意義務。
如果用我國的定義來看,過世的死者與胎兒都不能算是民法上的「人」。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A只是單方面將電腦借給B,沒有向他收取任何東西。所以我們可以得知他們這樣算是民法第464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A將電腦無償借給B後,等B用完就必須將電腦還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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