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1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9)

我們就繼續討論餘下的危險設施於實際的一些細節吧。

鍋爐

  1.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大氣壓力=錶壓力)超過 1kg/m2,或傳熱面積超過1m2(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或在蒸 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mm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超過5m之蒸汽鍋爐,為傳熱面積超過3.5m2),或胴體 內徑超過300mm,長度超過600mm之蒸汽鍋爐
  2. 水頭壓力超過10m,或傳熱面積超過8m2 ,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 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3. 水頭壓力超過10m,或傳熱面積超過8m2之熱媒鍋爐
  4. 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10kg/cm2(包括具有內徑超過150mm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177cm2之方形集 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或其傳熱面積超過10m2者(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者,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超過300mm,或其 內容積超過0.7m3者)

鍋爐分類

  1. 蒸氣鍋爐
  2. 熱水鍋爐
  3. 熱媒鍋爐
  4. 貫流式

壓力容器

  1.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1kg/cm2,且 內容積超過0.2m3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2.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1kg/cm2,且胴體內徑超過500mm,長度超過1000mm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3.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 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2m3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

上述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交通運輸如火車及航空器之高壓氣體、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不易發 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存)設備及其支持構造物(供進行反應、 分離、精鍊、蒸餾等製程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切線間之長度5m以上之塔,或儲存能力在300m3或3t以上之儲槽為一體之部分為限),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設計壓力數 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0.04[P(kg/cm2)*V(m3)>0.04]者。但下列各款容器,不在 此限:

  1. 泵、壓縮機、蓄壓機等相關之容器
  2.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裝置相關之容器
  3. 流量計、液面計及其他計測機器、濾器相關之容器
  4.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容器
  5.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6. 高壓氣體容器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下章節,我們在進階針對於容器進行細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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