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0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攀岩法律】東引攀岩墜落意外不起訴 相約攀岩有什麼法律責任?


事實經過

林先生和莊小姐及另一位朋友,相約去東引老鼠砂石林,用「傳統攀登」*的方式攀岩,由林先生擔任「先鋒」*,莊小姐負責「確保」*。

林先生一邊攀爬,一邊設置岩楔*作為保護支點,沒想到才設好兩個岩楔就墜落,剛設好的兩個岩楔被拉爆噴飛,造成兩人雙雙墜落。


墜落示意圖(林雋提供)



莊小姐的頭盔在墜落過程中脫落,造成頭部直接撞擊岩石,因此傷勢嚴重,有顏面骨閉鎖性骨折、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四肢擦挫傷、左臉眼眶骨底、左骨及顏面閉鎖性骨折、腦震盪、創傷性頸動脈海綿竇瘻管、顱內出血等重大難治的傷害。

莊小姐後來對林先生提告過失重傷害罪





***********************************

名詞解釋


傳統攀登

戶外攀岩可以分成「傳統攀登」和「運動攀登」。
運動攀登」比較常見,是牆上已經有設置好的永久保護點(又稱固定點、支點、保護支點),加上快扣就可以連結攀岩者身上的繩索,確保攀岩者的安全。

傳統攀登」則是在沒有保護點的牆面上,由擔任「先鋒」的攀岩者,一邊攀爬一邊在路線上的岩隙、岩洞裡地方放置保護支點。攀登活動結束的時候,攀岩者可以把這些保護點帶走。


岩楔

岩楔



被先鋒攀岩者放在岩隙、岩洞裡,作為保護點的攀岩用具。

加上快扣就可以連結攀岩者身上的繩索,確保攀岩者的安全。







先鋒

在岩牆上還沒有保護點的時候,需要由「先鋒」攀岩者一邊攀爬,一邊用岩楔設置保護點,並掛上快扣,再把繩子掛入快扣內作為確保,後續攀爬的人就可以使用「先鋒」設置好的確保點跟繩索。

確保

在攀岩者上牆攀岩的時候,會穿著吊帶,連結確保器、繩索、快扣、確保點等裝備,由「確保者」在攀岩者墜落時拉住,保護攀登者的安全。

確保站

在戶外攀登的環境,確保者站的位置可能不是安全的地面,而是僅容兩人站立又有一定高度的平台,如果確保者沒站穩跌落平台時,攀岩者和確保者會同時發生危險,這時候會用岩楔設置保護點用來連結確保者,避免確保者跌落平台。


***********************************


傷者主張

莊小姐認為

  • 林先生是攀岩計畫的負責人,以前有多次到東引攀爬的經驗,很熟悉當地地貌地形。
  • 林先生擔任先鋒負責設置保護點,沒有正確選好岩楔種類、支點設置完善的保護點,對於攀登方式、是否續爬或撤退的判斷也不正確,才導致莊小姐受傷。



被告主張

林先生則認為

  • 岩石鬆脫是外表看不出來、無法判斷的狀況,岩楔被拉爆噴飛、保護點失效不是林先生的失誤。
  • 確保者沒有做好確保、也沒有把自己固定在岩壁上,造成兩個人一起墜落,才是事故主因。
  • 林先生的體重只有70公斤,跟莊小姐相差不多,兩人的搭配沒有問題。
  • 林先生不是這次攀登計畫的主導人,而是會跟莊小姐一起討論,而且經常是聽取莊小姐的意見,選擇攀登地點。
  • 因為發生事故的地點風險比較高,兩人在開始攀爬前有一起討論要不要撤退,林先生認為撤退可以降低風險,但莊小姐希望繼續爬。
  • 莊小姐頭盔沒有戴好,墜落時頭盔脫離,是莊小姐受重傷的主因。



相約攀岩有什麼法律責任?


危險共同體

攀岩、登山、潛水這類風險比較高的活動,需要同行的人相互信賴、幫助、照顧,排除過程中難以預測的風險。

檢察官調查後瞭解,林先生和莊小姐已經認識一段時間,結伴去東引攀岩,兩人都有豐富的攀岩經驗,瞭解攀岩有墜落的風險,雙方在現場會互相討論如何攀爬,彼此間不是領隊、嚮導與成員的關係,也不是營利之行為,所以兩人是法律上之「危險共同體」


危險共同體的法律責任

危險共同體的成員間,有互相照顧的義務,稱為「保證人地位」,如果在成員發生危險卻不施救,會有「遺棄罪」、「過失致死罪」等刑事責任

如果環境或天候的變化超乎預期,所有人一起遇到危險,也不能歸咎於其中一個人



岩楔被拉爆,是「先鋒」的過失嗎?


雖然攀爬時要用什麼尺寸的岩楔、支點要設在哪邊、怎麼爬等,都是擔任先鋒的林先生負責判斷,但檢察官認為岩壁脆弱程度不可預測,而且攀登現場只有只有林先生和莊小姐2人,莊小姐全程沒有對攀登路線、使用器具、岩楔種類提出異議。

所以無法憑先鋒者墜落或岩楔事後脫落,就直接推論擔任先鋒者有過失



沒有架設確保站,有沒有​問題?


發生事故那天,並不是雙方第一次在同一個地點攀岩,可見莊小姐本身也有機會提出架設確保站的想法

所以不能以莊小姐事後受傷,就把沒有架設確保站的責任歸咎於林先生。



地檢署看法


一起攀岩的兩人間雖然是彼此的「保證人」,但這個攀岩活動的事前計畫、分工規劃、參與者能力已經很完善,無法認定有什麼該注意卻沒有注意的地方。

因為岩壁脆弱程度無法預測,造成本件事故,林先生在於事發後積極照顧莊小姐、幫忙送醫,林先生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訴訟結果


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



筆者淺見

  • 攀岩本來就屬於高風險的戶外活動,參與者除了有挑戰未知的勇氣,也要有承擔風險的認知,就算先鋒攀岩者對岩壁的堅硬程度判斷錯誤,也不能把大自然的風險歸咎於個人
  • 戶外活動有無收費大不同,有收費活動中的業者要對消費者負很高的責任;沒有收費的揪團活動則會視團隊組成和運作的而定,通常團隊成員沒有互相保證安全的義務。
  • 現在戶外活動盛行,很多臉書社團、LINE社群也會有各種陌生揪團,每個人在參與戶外活動前,應該要審慎評估自己的能力,也要評估團員或揪團者的能力,瞭解整個活動計畫,並考量活動風險以及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
  • 本案例不起訴處分書沒有深入討論「沒有架設確保站降低風險」的問題,理由可能是(1)莊小姐可能有舉證或說明在什麼樣的情況一定要架設確保站,說服檢察官相信有設置確保站的必要;
    (2)在現場岩壁同樣破碎的情況下,有架設確保站就一定不會發生事故嗎?因果關係難以認定;
    (3)但如果「未架設確保站」是過失,那會是團隊的人要一起承擔的過失,而不是林先生個人的過失。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