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管會109年1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188號令規定,發行人將相關事項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辦理公告,無須再向金管會申報備查。
發行人應依原辦理現金增資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辦理,即倘原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得免提報董事會決議。
募發準則第9 條第1 項第9 款係規定,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調整,而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達所募集資金總額之20%以上者,應辦理計畫變更。是以,發行人應以整體募資計畫所有個別項目變動金額不論資金來源是否為募資價款予以評估是否達應辦理計畫變更之標準。
倘原申報書件已具體敘明實際募集金額與預計募集金額不同之計畫調整方式,且後續係依前揭說明辦理,得視為依原申報計畫辦理,未涉及計畫變更。
發行條件變更僅導致增資計畫之資金來源金額調整,針對是否應辦理計畫變更,仍應以整體募資計畫之個別項目金額變動情形予以評估是否達應辦理計畫變更之標準。
按發行人申報募資案件,應審慎規劃其募資計畫,如擬將募資金額用為轉投資者,應了解該轉投資事業以該次募集資金預計投入之計畫用途及預計產生之效益,以評估該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另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說書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0款第2目,亦規定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該轉投資目的、資金計畫用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務之關聯性、預計投資損益情形及對公司經營之影響等資訊,以供投資人參考。
考量發行人原申報轉投資事業以該次募集資金預計投入之計畫用途如發生重大變更,其與原計畫之實質內容已有重大差異,且與原公說書準則所載提供予投資人參考之資訊內容不同,是以,倘發行人申報之計畫項目「轉投資」未變更,惟如該轉投資事業預計投入之計畫用途發生重大變更,發行人仍應依前揭募發準則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以落實募資計畫之有效執行,強化資訊公開,以利投資人知悉。
發行人應以該計畫項目變更金額之台幣數計算是否達所募集台幣資金總額之20%以上,以評估是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計畫辦更,並應由證券承銷商就個案事實出具具體評估意見。
倘發行人辦理第1次計畫變更後,嗣後如擬再次變更計畫項目或調整個別項目金額,發行人應以「已辦理計畫變更程序後(即第1次計畫變更)之募資計畫之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增加)金額合計數」,是否達「已辦理計畫變更程序後之募資計畫所募集資金總額」之20%以上,作為是否辦理計畫變更之重大性判斷標準:
原主辦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應包括下列事項,承銷商並得視發行人所營事業性質及本次變更事項之需要,委請相關專家表示意見(該專家意見僅作為承銷商評估意見之參考,不宜於評估意見中提及):
資料來源: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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