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0|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報警後續如何討回被詐騙款項

    遇到詐騙,不慎成為被害人,在驚覺被騙當下,被害人的心理一定是百感交集,就如同熱鍋上的螞蟻,想趕緊把被騙的錢拿回來。在不知道錢被誰騙走時,要怎麼查到詐騙集團身分?要靠誰幫忙把錢討回來,往往搞得身心疲憊,影響工作或是生活。

    一般在台灣當然最重要只能仰賴台灣警察跟地檢署的檢察官辦案,調查誰騙走你的錢。錢有被誰領走了,尤其現在網路交易很方便,在家用手機或是電腦就可以把銀行帳戶裡的錢轉出了,加上還有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自動扣款等等便民機制,發現被騙當下,爭取時間趁著錢還沒被轉走之前,報警把事情經過和匯款相關資訊提供給警方。只有警察和檢察官才有辦法掌握被騙走的金錢流向,並查出對方的個人資料。警方會協助依圈存機制」來扣住帳戶內的資金,先將詐騙帳戶列為「警示帳戶」,避免被詐騙集團將款項提領出來,被害人到警局報案做完筆錄並取得「受理案件證明單」後,警察局會第一時間通知銀行凍結詐騙帳戶,帳戶裡的錢不能進行任何的交易。

    而要怎麼知道自己受騙款項是否透過圈存機制下被圈存下來了?或是已經被領出或是匯出呢?

    1.檢警調單位受理報案後通知銀行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作業程序

    警示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即人頭帳戶的銀行)接獲法院、檢察署 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開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或相關通報公文等傳真文件通報警示帳戶時,除確認通報來源並依前述文件設定警示帳戶外,亦須查閱該警示帳戶內被通報之詐騙款項是否已轉出至其他金融機構;如款項已轉出,應立即填寫「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以下簡稱通報單)傳真通知下一受款行之通報窗口。如款項已轉出至多家受款行,則須分別填寫「通報單」傳真通知各受款行。如款項已遭提領,則 須將通報單傳真回報檢警調單位。

    目前「警示帳戶聯防機制」中的警示受款帳戶,有兩種通報方式,一、由各銀行接獲檢警調單位(如民眾去警察局報案)通報,二、受詐騙民眾自行赴銀行通報。

    銀行接獲通報後,除將受詐騙帳戶列為疑似警示帳戶,也需查閱該帳戶內的被騙款項是否已轉出到其他受款機構,如款項已轉出,銀行需立即通知下一家受款銀行,看是否來得及做攔阻。

    2.儘速的向銀行申請處理發還程序

    報案完成後,銀行若順利對詐騙帳戶啟動圈存機制扣住受騙款項時,被害款項如果有被圈存在人頭帳戶內,就可以攜帶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證明文件、身分證和印章,到警示帳戶之銀行分行請求返還。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其中第11條,針對於詐騙案件中被列為警示帳戶中的被害人款項,有明定發還被害金額的程序。人頭帳戶的開戶人,簽具同意書後(銀行會主動聯絡開戶人),銀行就可以直接發還被害款項給被害人,就算案件還在偵辦、審理中,也可以進行發還。銀行那邊需要經過一系列的驗證程序確定受害者身分才能將錢退還(銀行也擔心被騙)。前提是人頭帳戶當事人要願意簽同意書,需要開戶人同意才能夠返還,開戶人表示不同意把錢還給你,銀行也沒辦法讓你領回這筆錢,所以並非去了馬上就能把錢拿回來。

    要是詐欺案太複雜(詐騙集團龐大或受害者太多),會拖到訴訟結束才能把錢拿回來。但只要錢還在帳戶內,就不用擔心會有錢拿不回來的問題。有爭議的案件,或是還有其他被害人需要一併調查時,都要等到案件訴訟全部結束才能返還,時間就會拖的很久。

    若沒有圈存到你的匯款,你就得和所有受害者聯合起訴歹徒,以詐騙帳戶裡面剩餘的錢,按比例分攤給所有受害者。

    3.提告人頭戶及詐騙人

    到警察局報案時,要口頭提出告訴,表明有提告的意願,由警方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或直接寫「告訴狀」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若受騙金額不幸被詐騙集團提領出來的話,想要把錢拿回來,需要採取法律途徑,很多人為了節省訴訟成本,會在刑事案件起訴後才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詐欺案件的訴訟程序通常較為繁雜且耗時,而且民事求償的時效比較短,超過兩年的話,請求權就會罹於時效而消滅,加害者就能拒絕給付。

    • 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被害人必須在 2 年的期限內 (民法第197條),只要超過1天,法院就會直接駁回;時效起算不是從「事實發生時」起算,而是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提供人頭帳戶者為幫助詐欺,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既然在刑事上成立犯罪,當然在法律上就是一個「背於善良風俗的風法」、「違反保護他人法令的行為」,因此有法律上的賠償責任。縱使實際上幫助詐欺者沒拿到半毛錢,但民法規定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害人只起訴幫助詐欺者(提供人頭帳戶者),並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法院裡也有這種案例存在。

    現在台灣詐騙案件頻傳,警察跟檢察官要消化這些龐大的案量往往需要曠時費日處理,等到實際起訴時,或許都經過數月以上時間,甚至超過損害賠償請求權了,我個人是覺得當發現自己被騙以後,除了報警以外最好自己也要努力收集證據,主動提供給警察,先將那些幫助犯找出來,而不是被動等待警察跟檢警辦案,質問檢警單位辦案進度這對案情一點都沒有幫助,警察跟檢調單位人力資源是有限的,通常詐騙集團不只騙你一個人就收山了,還會想騙其他人,假如你被騙以後,跟那些詐騙集團還能聯絡上,要主動提供或是收集詐騙集團的聯絡方式跟收款的資訊給警察,都會有助於警察跟檢察官的辦案,最後我深感警察很辛苦,台灣似乎有永遠抓不完的詐欺犯一樣。大家還是多一分警覺,不要造成自己跟司法上的困惱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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