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或其他依民法需負責之人,請求回復或損害賠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被害人)。 【須為個人法益而非公共法益受侵害】。
是因為有個好處。免徵裁判費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1)得提起的時間:
(2)不得提起的時間: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中)或書面提起。如以書狀提起,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不需要如同民事訴訟起訴時,必須預繳裁判費始得進入審判程序,惟若是移送至地方法院民事庭後,追加請求的部分,則另需繳納裁判費。
一般侵權行為時效為知悉後的兩年,倘若案件較為複雜、刑事偵查時間較久等原因,於兩年即將屆至時檢察官仍未起訴,此時最好自行另外提請民事訴訟請求,避免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一點賠償都拿不到。
民事訴訟需要原告預納裁判費,判決勝訴後才能讓被告負擔一部或全部的訴訟費用。
至於裁判費的計算,則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來決定,越高自然要付的錢也就越多。
然而,若敗訴的當事人名下沒有財產,無法被執行,勝訴方也拿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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