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台灣社工日,矮袋鼠律師要再次聲援社工。除了我平時發文和教課就會提到的體制問題,在這次保母虐嬰案中,陳社工所做的事情絕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和過失致死罪。
偽造文書,要件分別是「偽造」與「變造」兩種態樣,
前者指的是無權製作之人卻為製作文件,
後者指的是無權更改之人卻為更改文件,
在虐嬰案中,社工不僅是負責訪視之人,更是有權製作、更改文件之人,不管她是依據甚麼事項作出評估,都不應該有罪,原因是:
社工的行為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的要件,完全不該當。
訪視社工,就是有權製作文件的人,那就不叫偽造或變造。
過失致死罪,分別是「致死」(有因果關係)和「過失」兩要件組成,
白話來說,若社工有罪,則要符合「嬰兒的死亡,是因社工過失所導致」的論述,
但實際上,光是在第一個層次「因果關係」,就極有可能不成立。
原因在於,如果我們有能力坐著時光機回到當下,再給「不同」社工作100次訪視,都還是發現不了被虐,那就絕對沒有因果關係。
畢竟若遇上了會在訪視前,先打預防針,用謊言來詐騙社工的保母,
恐怕再資深、再有敏感度的社工,都沒辦法發現小孩被虐。
聽不懂的話,我舉個例子,如果再給不同醫生做100次手術,都還是救不活病患,那病患的死,就跟醫生的醫術沒有因果關係,不能怪醫生。
這代表社工和醫生對於嬰兒和病患的死亡,並不是「致死」的因素。
我們退一步來說,進到過失致死罪的第二層次來看,即使有因果關係,我認為還是不能怪罪社工。
為什麼呢?我們同樣舉醫生的例子來看:
如果再給不同醫生做100次手術,有10次可以救活病患,那病患的死,就跟醫生的醫術或治療方式有因果關係。
但這時我們會立刻移送醫生,把醫生當嫌犯嗎?
實務上,並不會,原因是我們會先檢視醫師到底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接著才會斷定有沒有「過失」。
若有違反醫療常規,開刀時沒有照著SOP來,那當然醫生就有罪了。
同樣的道理,如果再給不同社工做100次訪視,有10次(舉例)可以發現嬰兒被虐,那嬰兒的死,就跟社工的行為有因果關係。
但我們要怎麼認定社工的過失呢?
醫師有「醫療常規」作為SOP,但社工難道有「社工常規」嗎?
憑什麼醫師有「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過失,但社工就沒有所謂的「社工鑑定委員會」可以鑑定過失?
我再講白一點,為什麼社工的過失,可以由1學分社工的課都沒修過,無社工專業的檢察官認定?
總的來說,一句話講完矮袋鼠律師的主張,就是:
請衛福部盡快組成「社工鑑定委員會」,由社工人自己檢視社工是否達成專業標準,而不是由外人對社工專業指指點點
檢察官、法官都不是社工人,憑什麼定社工罪?憑什麼說社工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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