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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Re: [分享] 關於教師執行校外導護(管制用路人行止)

看板Teacher

作者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時間2014/09/16 02:41


他山之石可以為錯


正好藉此分享一些法令給教師夥伴們懂些法令 排除干擾教學的事

(讓教學專長者做教學 執法專長者去做執法 俗話說人擺對地方就是人才了)


1.有廣義教育&輔導意義的事 就是學校公務範圍?


要是有老師將來遇到我當初遇到的那類校長

說著法令沒有規定校方不能要求教師(去做值夜&假日值校)

所以不違法就可以.....


甚至將不相干的事不當聯結

跟教師說○○○○事情很有廣義教育意義與輔導意義


所以就下令要教師執行


這種話教師夥伴們可別當真去執行

一定一定要求校長把他說的話下的指令 指令內容要求作為細節寫清楚

白紙黑字蓋上職章給你


比方說 有些年紀點的老師應該聽過

過去"長官"把凹老師去合作社管帳 販賣物品 叫做廣義的消費教育

聽那套說法 教師外的人還真有會認同那是有教育與輔導意義


可是...........


又要來貼公文了


中華民國90年4月12日 公保字第九OOO三一O號

(節錄)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


不是任長官說哪件事有教育&輔導意義.... 然後直接連結那就是學校公務範圍


既然不是學校公務

也就不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OR校長)有權限下令要求學校(OR教師)去執行


(順帶說,接辦合作社業務而涉訟,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喔)


2.談依法與不違法


(1)依法:顧名思義 有法可依 有法可遵循

這裡頭有兩個條件 1.適用法條存在 2.遵循該法條做事


(2)不違法:不違背法令

這就要多講點了,不違法=依法? 只有這一種情形嗎?

還有另一種:沒有適用的法律 沒適用法律的存在 怎麼違?


依法行政是要求政府要有法可依 並非不違法即可

(這一點寫在行政程序法裡頭)


依因公涉訟與國賠法的條文 都寫明是"依法"

所以 並非不違法就可適用因公涉訟與國賠

得是"依法"才可適用因公涉訟與國賠


3.政府對人民要求付出某些義務是不是只要不違法就好?

(例如教育部93年回覆教師會的函,居然稱導護為教師義務...真的是法治教育的壞榜樣)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0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這條的法律原則不少

例如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不可以把兩件事亂凹在一起&給付要相對應)

法律優位原則(不牴觸上一階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要法有存在可遵循 才可有相關的行政作為)

...


4.關於聘約


行政程序法

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在校方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無法明白說導護適法與否 2.是否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與國賠法 的前提下

要求教師校外執行交通指揮這一點 就違反民法247-1了


是以 要求教師校地外指揮交通並非不違法

同時 該條要求教師校地外指揮交通是無效聘約


**************************


其實還是那句話

自己願意當校地外交通指揮 請發揮法治精神 遵循法律規定

向相關單位報名志工 擔任義交

可以得到法令的配套以及指揮交通的專業訓練

指揮之人有相關專業能力 被指揮的用路人也可以安心些不是?


另外 導護一事的工作內容

片面解釋只是"協助用路人(含學生)遵守法規的行為"

不包含"阻止用路人(含學生)不守法規的行為"?


會不會真的被同意不需阻止用路人(含學生)不守法規的行為?

導護教師對用路人不守法規之行為所生相關傷害

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至少我目前尚未聽過任何單位這樣跟教師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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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請完整全文轉載不加以割裂,保留出處與作者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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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3.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806499.A.C57.html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6/2014 05:01:52



ottokang:歡迎你提出更高級的解釋,來解釋這些隨便法條


另回答O大你提出的導護只需要消極依法行政即可


前提是什麼? 不侵害人民權利義務

但是這前提真的成立嗎?


我以模擬情境舉例說明


教師(甲)去擔任路口導護 可能剛好有家長或同事找他講話

談話時恰巧路口出事了...

...

法官認定他的導護做為的確有疏失

受害人(乙)本想對方是公家機關的聘雇人 是正式教師 導護也常見嘛

一定是合於法規(依法)的吧

因此料想可以拿到國賠 讓自己有足夠的醫療費用 看護費用 復健費用

因受傷暫停工作收入的補償... 以為能安心養病 也能讓其家庭生活開支不致於捉襟見肘

誰知道學校所聘請的律師查了法規說 導護沒有法源 不是依法

因此不適用國賠法 法官一查也是 於是就因此不能給乙國賠金解燃眉之急

乙轉而向甲本人提出求償訴訟 告是告成了

可是甲名下沒財產 儲蓄戶頭裡頭只有一點點錢

雖然可以按月強制扣他一定比例的薪水來還 可是緩不濟急啊

乙的醫療費 看護費 復健費 暫停工作後的家庭開銷 找誰支應這筆急需?

......

上文中的乙權益沒有受到傷害?


國賠法是讓人民接受公務人員指示去做 相信政府會給予保障的法

讓導護無法可依 無法適用國賠 造成人民權益的傷害

這還不能說明導護需要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也就是上文說的法律保留原則:沒有法可以依循 就不可有相關的行政行為)


結論

教師無法可依的校外導護行為(以行政程序法的角度看)是違法的


PS:"校外"教學被視為依法,前提得要將計畫送上級審查,審查諸多安全事項

(如照護人力,如車體車齡,隨隊急救人員,隨隊主管層級...) 都通過了,

上級才給書面回覆認可,

有了上級的書面認可才能視為依法行為。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4條)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6/2014 21:29:45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6/2014 2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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