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60 <最重要的稅法課2/遺產官司還在打 國稅局等了五年後 竟要她補繳2百多萬遺贈稅>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但第 6 年,國稅局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將請求權的財產給配偶,稽徵機關可以就這部分的財產追繳應納稅賦,時效是 5 年內,因此國稅局主張不能讓納稅義務人任意拖延,否決掉延期的申請

於是配偶提起行政救濟,行政法院最後判配偶勝訴,法官認為財產訴訟不可歸責於納稅人,事由沒有結束之前,國稅局應該繼續給延下去的,這不算是國稅局主張的「任意拖延」


資料來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8100942?from=edn_subcatelist_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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