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配偶之應繼分?

2024/03/0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raw-image



民法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民法1144條:配偶應繼份,依下列定之-

(1)與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1138條所定第二或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1/2。

(3)與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2/3。

(4)無1138條所定,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應繼份為遺產全部。


說明:按上述法條,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說要放棄繼承遺產,這是不生效力的。另配偶為當然繼承人,當另一半死亡時,不要直覺就認為可繼承另一半全部財產。要依照上述1138及1144規定申辦處理之。


😃感謝您閱讀到此。

如果您覺得文章對您有幫助:

1.歡迎給個愛心.留言或追蹤

2.如想給小編繼續創作的能量👉🏻也感謝【贊助】☕️


我的原稿出處(歡迎觀賞):




這是一個關於理財投資、不動產法律、保險、考試的地方。希望透過自我學習達到自我肯定、財富自由、心靈成長。共勉之。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