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二款 法定財產制(§1016~1030之4)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Ⅰ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
Ⅱ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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