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的由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5 日 作者: LIU SHERRY

民法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台灣大多數夫妻結婚時沒有採用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需要特別登記,沒登記的狀況下都會被默認為「法定財產制」。
與其說不會特別約定,倒不如說「不知道可以約定」。一般人都只知道登記結婚,結婚後夫妻的錢似乎也不用分得那麼仔細?所以不太會去考慮到夫妻財產制的問題,直到離婚後要分割財產時才開始苦惱和懊悔
「憑甚麼我賺比較多就要分一半給那個爛人啊?早知道就用分別財產制!」
呃……原來不是早知道就不結婚嗎?
無論如何,既然法定財產制是「預設值」,每個人都應該要對它有一定的了解。
法定財產制,將一對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講白一點,就是結婚前就存在的財產結婚當下開始直至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這段期間得到的財產,而無法分辨到底是誰的財產就歸類為共有財產。但如果是像結婚前就存在銀行的定存在結婚後才產生利息利息的部分就要屬於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
即便如此,夫妻對各自的婚前婚後財產都能自由運用管理,債務當然也得各自清償。原則上沒甚麼太大的分別,一樣是自己賺的自己花。(民法第1018條)會刻意分成婚前婚後只是為了避免將來離婚時會面臨到財產分配方面的問題。(民法第1030-1條)(延伸閱讀:【民法親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其實在民國108年修法前,並沒有所謂的法定財產制。那時候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是採「聯合財產制」。雖然現在已經不適用了,但考慮到有些讀者可能是在修法前結婚,所以筆者在這裡還是稍微介紹一下。
聯合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一樣,夫妻對各自的財產各保有所有權。但丈夫可以自由處分妻子的原有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也會交給管理者(舊法預設是丈夫)來管理。
修法前後的差異,法務部也有做個詳細的表格讓民眾參考: https://www.moj.gov.tw/cp-21-49135-52f25-001.html
或許對某部份男性而言,舊法的規定似乎更吸引人,但這已經違背了憲法的男女平等原則,加上現在的女性越來越有自我意識,有這種結婚後就要把錢交給男方運用的法規存在只會讓結婚率更低罷了。修法也是為了符合現在社會的價值觀
看完這篇文章後,大家有沒有對法定財產制更了解了呢?
筆者能做的也只有將法規介紹給大家,每個財產制都有各自的優缺點,沒有所謂的最好或最壞,只有適合和不適合之分。讀者們可以比較過所有財產制後再與自己的配偶討論究竟該採用何種財產制比較恰當。即便夫妻平常感情很好,不計較財產歸屬,但還是要考慮那百分之一 (離婚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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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工作並非只要依照委託人的吩咐寫張狀紙呈報法院就可以收取委任費用了。被委任幫忙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同時也會有權利調閱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時所做成的卷宗和先前調查到的證據資料,甚至還能將卷宗資料以翻拍的方式帶回去撰寫聲請狀。【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二項】
立法者也很聰明,明白與其問夫妻「將來如果離婚想怎麼分配財產?」這種招人厭的問題,不如直接用法律弄個「預設值」。結婚時沒特別用契約決定財產制,一律都當作選用(默認)法定財產制。
什麼是緩刑? 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 讓受判決的人不會受到影響,可以繼續過原來的生活。不會受到短期自由刑影響。
通姦除罪後,侵害配偶權的案子就全部交給民事庭法官審理。這麼一來法官也比較不會受到刑事判決結果影響,可以更客觀決定賠償金額。甚至因為通姦已經除罪化,民事庭在決定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時,會加重額度,以彌補已廢止的刑事懲罰。
依照子女本身的意願,分為兩個法條來規範。一個是子女本身同意的和誘罪,另一個則是用不當手段使子女脫離家庭的略誘罪。因為父母有義務要照顧子女到年滿20歲,所以在未成年人20歲以前,都不能讓他們脫離家庭,以免觸法。
雖然我們人民提起刑事訴訟不用花半毛錢,但不代表沒有成本,這種看起來很簡單的案件花費至少也要四位數起跳。於是特別立法規定遇到這種小到沒懲處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果犯嫌又是初犯且態度良好,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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