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夫妻財產制的由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7 日 作者: LIU SHERRY

現行法上的夫妻財產制

一.約定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一對夫妻在結婚前結婚後,用契約決定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時的財產制度。這契約依照法條規定,只能選擇要採分別財產制或是共同財產制。沒被現行法條規定財產制則無法採用
① 約定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
延伸閱讀:
【民法親屬】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兩人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合併成共有財產。共有財產不足以還債時,有義務先拿出特有財產幫忙償還財產關係消滅時會先拿回訂約時各自的財產,剩下的財產再平均分配
② 約定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
延伸閱讀:
【民法親屬】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財產狀況於婚前婚後沒任何差異,各自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債務也必須各自清償。

二.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延伸閱讀:【民法親屬】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值沒有依照契約來做財產制約定夫妻都會被默認為採用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夫妻雙方能自由管理與運用各自的財產,財產關係消滅時就婚後財產的部分(不包括無償所得和慰撫金平均分配
平分的規定是用來保障在結婚時可能為了照料子女或打理家務才辭去工作的家庭主婦/夫,即便他們沒有正職工作,但不能因此抹煞掉他們對婚姻與家庭貢獻,照法律規定還是要分一半的婚後財產給他們。

我國已停用(非現行法)的夫妻財產制

聯合財產制(舊民法第1016條,現已刪除)
夫妻在婚前和婚後得到的財產合併為「聯合財產」,並由夫妻其中一方管理(通常是男方),管理者對另一方原有財產有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債務清償責任也會因財產種類不同責任歸屬不一,略為複雜。概念和約定共同財產制有點相似卻又不盡然相同。離婚後會將現存財產扣除債務後再平均分配給兩人。
原本是我國夫妻財產制的預設值,但因為這法規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已經被法定財產制取代。
統一財產制(舊民法第1042條,現已刪除)
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夫妻兩人可以用契約的方式約定,將妻子特有財產以外的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丈夫。財產關係消滅時,妻子對當時移轉給丈夫的財產估定價值有返還請求權
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不符合國人的習慣,便將這項規定從民法內刪除。

看完了這麼多與財產制有關的介紹,是不是對夫妻財產制有更深入的了解了呢?如果想要就現行法上的財產制規定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可以點進延伸閱讀後面的文章標題連結,將可以看到更多與該財產制有關的規定。當然也可以播打下方的免費諮詢專線與我們聯繫,我們可以安排專業律師就您與配偶的狀況來評估兩人適合採用的夫妻財產制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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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以契約約定兩人在財產方面維持結婚前的狀態。也因為打一開始財產就沒有被合在一起計算過,所以離婚後也不會有財產分割的問題。
筆者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帶給碰到類似困擾的朋友們一些幫助。筆者也建議被騷擾的朋友盡可能「把電話接起來」,只要有接聽過的電話,即便對方使用匿名來電,電信公司那邊一定會留有通訊紀錄,要提告時對方也無法耍賴無憑無據。另外,如果對方有言語辱罵行為,接通時也能順便錄音蒐證。
好不容易取得配偶外遇的客觀證據,卻沒能如願在法庭上教訓配偶和小三,這感覺想必相當不好受吧?但敗訴並不代表到此為止,除了要有恆心,還要檢討先前失敗的理由,以免浪費時間又重蹈覆轍。
不論是男女朋友還是已婚夫妻,在一點小地方沒安全感常常是分手的導火線。看到另一半穿著美艷或稍微與某位異性說話,就產生了「對方外遇」這樣的負面想法,尤其這種似是而非的說詞,比其他憑空捏造更有殺傷力。弄到最後就算完全沒有外遇,兩人的關係還是常常會因為這點無故的質疑走向婚姻的盡頭。
其中一個人有賺錢,配偶就能得到一半的所有權;反之,配偶的債務(不分結婚前後)都應該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而且,如果其中一方的負債大於共有財產,債權人(債主)還可以要債務人的配偶拿特有財產出來幫另一半還債。
不少與父母同住的朋友都有上述經驗,很明白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告來向對方求償。真正困難的地方並非告不贏,而是「恐怕沒辦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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