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該如何共享財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5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裁判離婚

民法第1031條(共同財產之意義)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民法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
  1.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2.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就是夫妻的財產(包括債務)全部加在一起,夫妻一起擁有,使用共同財產前也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不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共同財產制是在台灣的已婚夫妻中,最少人選用的財產

共有財產制之下產生的債務問題

民法第1034條(就共同財產附清償責任之債務)
夫或妻結婚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清償責任
法條可能不太好懂,筆者舉個簡單的例子:
A和B是夫妻,婚後採約定財產制,兩人的共同財產為100萬元。A和B也各自擁有50萬的特有財產。A投資失敗將屬於自己的50萬都賠光,還積欠了120萬,共同財產的100萬不足以清償債務。這時候債主權利要求B將特有財產拿出來替A還債
其中一個人有賺錢,配偶就能得到一半的所有權;反之,配偶的債務(不分結婚前後)都應該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而且,如果其中一方的負債大於共有財產,債權人(債主)還可以要債務人的配偶拿特有財產出來幫另一半還債。
但如果像上面的例子中,因為共同財產不夠,B就拿出自己特有財產中的20萬幫A還債。等共同財產又有儲蓄時,B可以從共同財產中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20萬元。另外,由於那債務是A自己投資失敗造成的,並非共有債務,等A又有屬於自己的特有財產時,也要將從共有財產預支的100萬「歸還」。(民法第1038條第二項

財產關係消滅時

第 1040 條(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其財產之分割)
  1.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2.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財產關係消滅的可能是離婚,也可能是改用其他財產制。但不管怎麼樣,只要共同財產關係結束,夫妻可以拿回自己的訂約前財產,剩下的財產一人一半。

雖然這樣的財產制在台灣的已婚夫妻中是最少見的,但不代表完全沒人選擇。筆者看過不少一起開店做生意的夫妻會簽約選用共同財產制,他們認為既然店是兩人一起經營、一起當老闆,就該「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不過,也因為這樣的財產制要替另一半還債,如果讀者的配偶是屬於債務偏多的狀況,不太建議選擇約定共同財產制
在選擇約定財產制前,可以先與律師諮詢,讓專業人士幫忙評估這樣的決定是否恰當,以免事後反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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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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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定期給付可能會發生對方突然失聯的問題,而且裁判離婚通常都是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已經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沒有人希望在離婚後還要和前配偶糾纏不清。一次拿完所有贍養費也會讓離婚配偶的重新出發比較有幫助(例如:開店、投資……)。
孩子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後,依照民法弟1055條第一項規定,不管是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一定要有一位監護人負責為孩子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實務上,法官通常為了方便(不要讓小孩一直換住所),只會把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保留會面交往(探視權),也必須定期提供孩子扶養費。
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在第1123條,這樣的規定是確保繼承人可以拿到一部分的遺產,不會被外人全部瓜分掉。但如果像案例中的C一樣,曾經對A有重大虐待行為,讓A拒絕被C繼承時,即便C是A的兒子,還是會因為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失去繼承權。請注意,一定要是「重大的虐待或侮辱」,只是不小心晚了十分鐘準備晚餐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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