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31-1 條(特有財產)
-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共有財產制之下產生的債務問題
民法第1034條(就共同財產附清償責任之債務)
法條可能不太好懂,筆者舉個簡單的例子:
A和B是夫妻,婚後採
約定財產制,兩人的共同財產為100萬元。A和B也各自擁有50萬的特有
財產。A投資失敗將屬於自己的50萬都
賠光,還積欠了120萬,共同
財產的100萬不足以
清償債務。這時候
債主有
權利要求B將特有財產拿出來替A
還債。
其中一個人有賺錢,配偶就能得到一半的所有權;反之,配偶的債務(不分結婚前後)都應該用共同財產來償還。而且,如果其中一方的負債大於共有財產,債權人(債主)還可以要債務人的配偶拿特有財產出來幫另一半還債。
財產關係消滅時
第 1040 條(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其財產之分割)
-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財產關係消滅的可能是
離婚,也可能是改用其他
財產制。但不管怎麼樣,只要共同
財產關係結束,夫妻可以拿回自己的
訂約前財產,剩下的
財產一人一半。
雖然這樣的
財產制在台灣的
已婚夫妻中是最少見的,但不代表完全沒人選擇。筆者看過不少一起開店做生意的
夫妻會簽約選用
共同財產制,他們認為既然店是兩人一起經營、一起當老闆,就該「
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不過,也因為這樣的財產制要替另一半
還債,如果讀者的配偶是屬於
債務偏多的狀況,不太建議選擇約定共
同財產制。
在選擇約定
財產制前,可以先與
律師諮詢,讓
專業人士幫忙評估這樣的決定是否恰當,以免事後反悔。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