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自上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四章 第三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第二種壓力容器與減壓艙
(內存就超過大氣壓的物體,例如壓力2-10kg/cm^2,且內容積在0.04m^3或者同體內竟在200mm↑,長度在1000mm↑)
初次使用前執行重點檢查
捲揚裝置
初次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執行重點檢查
局部排氣裝置/除塵裝置(發生源)
初次使用、拆卸、改裝或修理時執行重點檢查
異常氣壓之輸氣設施
依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重點檢查事項紀錄-並保存三年
我們下章繼續開始補充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