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5|閱讀時間 ‧ 約 23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111 <旅行取消四大條件 符合其一才理賠>

除了「班機延誤」外,在旅行不便險中最常被誤解的還有「行李損失」、「旅程更改」及「旅行取消」理賠要件。產險業者表示,「旅行取消」理賠有四大條件,符合其一才理賠;「旅程更改」也是承保被保險人在海外旅行時,若還沒有出發,就不符合旅程更程補償問題

產險業者表示,「行李損失」補償-主要是承保海外旅行期間內,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託運之行李,因處理失當致其置於行李箱內之物品遭受毀損或滅失。但因特別不保事項另約定就行李箱本身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但消費者較常於未確認保單條款情形下,就以為「行李箱」本身同時毀損時亦應賠償,但行李損失並不是賠行李箱損失

其次有關「旅程更改」,產險業者表示,此項主要承保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天災」致必須更改其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實務上消費者較常會以為在「旅程更改」期間所有額外支出膳食費用亦應賠償,但事實上是膳食費是不賠

至於「旅程取消」也有其理賠要件,產險業者說明,必須符合以下的規定事項才可以理賠,一是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者;二是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三是被保險人預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24小時,或其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四是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25萬元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915700083-4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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