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砲艇》是美國好萊塢首部在臺灣拍攝的電影,1966年底在全球正式上映,劇中描繪1920年代美國砲艇聖保羅號在長江流域發生的衝突事件。在戒嚴體制下,這部電影後來多次申請在臺灣上映,始終遭到拒絕。直至1984年,隨著電影檢查機制鬆綁,《聖保羅砲艇》通過檢查,讓民眾可以透過電影看見當時臺灣風貌。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研究員 許峰源

刊頭 聖保羅砲艇駛進基隆港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美國好萊塢電影多由美國片商製作,深深影響全球電影事業的發展。《聖保羅砲艇》(The Sand Pebbles)由美國福斯電影公司製作,是首部好萊塢在臺灣拍攝的電影,描述1920年代美國砲艇聖保羅號(又譯為聖巴羅號)行經長江流域所發生的衝突。電影改編自1963年美國暢銷小說《聖保羅砲艇》,作者李察.麥金納(Richard Mckenna)長期服務美國海軍,1930年隨軍艦航行長江時,聽聞此前中國社會動盪,學生在愛國心驅使下,對外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最後與聖保羅砲艇的美國水手爆發流血衝突,造成嚴重傷亡。李察在該部小說以美國視角觀察中國社會,描繪東方文化。
《聖保羅砲艇》由國際名導演勞勃.懷斯(Robert Wise)執導,1965年底至1966年初在臺灣完成拍攝。早在電影開拍前,勞勃.懷斯花不少時間對照文獻資料和照片,釐清事情來龍去脈,希望透過攝影機重現當年事件原委。當時,全球正壟罩冷戰緊張局勢,受限自由民主國家與共產主義集團壁壘分明,勞勃.懷斯無法前往中國大陸取材,轉而設法到臺灣取景,融合地方建築特色與街道風景,模擬中國社會風貌。然而,時值臺灣戒嚴時期,政府查禁書刊歌曲,限制思想言論外,也嚴格管控電影放映。依據《電影檢查法》第1條規定,凡是本國或外國電影都必須依法查核,經相關單位核准並領有執照,才能在臺灣放映。第4條規定電影如有損害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破壞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提倡迷信邪說等情形(圖1),或有違背《電影片檢查標準》相關規範(圖2),情節輕微的可要求片商修改、刪減後再提交審查,如果情況嚴重的則禁止上映。

圖1 《電影檢查法》條文規範 案名:電影審查影片 檔號:0054/552.00/AA1 來源機關:教育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2 電影片檢查標準 案名:電影檢查法 檔號:0040/2082602/0002 來源機關:總統府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在此之前,已有多部外國電影在臺上映,包括勞勃.懷斯執導的《我要活下去》(I Want to Live),但尚未有國外影片成功來臺灣拍攝的例子,例如《六福客棧》(The Inn of the Sixth Happiness)原本準備來臺取景,最後申請案遭到拒絕。《聖保羅砲艇》若要在臺灣取景拍攝,必須按照政府審核程序,將這部西洋電影的故事情節、人物角色與對話劇本,全部翻譯成中文(圖3),提交行政院新聞局(簡稱新聞局)檢查。

圖3 聖保羅砲艇送審的中文翻譯文件 案名:電影審查影片 檔號:0053/552.00/AA1 來源機關:教育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新聞局邀請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教育部、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四組、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影公司)等單位派員,一同開會討論《聖保羅砲艇》申請案(圖4)。各單位人員原則上同意電影在臺灣拍攝,但基於反共抗俄基本國策、弘揚傳統中國文化與道德,以及避免引發臺美爭議,提供大量修正意見(圖5)。導演按照意見修改,也據理力爭以堅持影片拍攝品質,希望不要有過多政治力的干擾。歷經第二次審查後,《聖保羅砲艇》在1964年年底排除萬難,通過申請案。

圖4 各單位開會討論《聖保羅砲艇》拍攝內容 案名:電影審查影片 檔號:0053/552.00/AA1 來源機關:教育部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5 《聖保羅砲艇》電影劇本審查意見 案名:電影審查影片 檔號:0044/006.3/003/1 來源機關:0053/552.00/AA1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965年初,美國福斯電影公司展開前置作業,派員來臺聯繫,也在香港耗資打造聖保羅砲艇。6月勞勃.懷斯從香港搭機抵達臺北,詳細勘查後,決定擇選淡水、基隆與香港九龍灣等地作為外景拍攝地點,至於內景拍攝大部分在中影公司士林製片廠完成,剩餘部分則回到好萊塢完成攝製。
11月20日,勞勃.懷斯率領大明星史蒂夫.麥昆(Steve McQueen)、甘蒂絲.柏根(Candice Bergen)等人,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行記者會,擴大電影宣傳效果。22日,在一大串鞭炮聲響中,《聖保羅砲艇》正式在基隆碼頭開拍,碼頭搖身變成黃埔港(圖6),黃包車(圖7)、板車、老爺車以及行人穿梭其間,周邊道路車水馬龍,搭配古色古香的建築,猶如讓人置身舊上海的街道中。

圖6 基隆港化作舊上海黃埔港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7 劇組人員搭乘黃包車試鏡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美國福斯電影公司為營造浩大的場面,動員數百名演員(圖8),引起周邊大量民眾圍觀,將基隆港擠得水泄不通。為配合電影拍攝,船隻通通避開基隆港,讓鏡頭呈現黃浦江上的帆船與舢舨,接著停駐八尺門的聖保羅砲艇緩緩駛進港口。基隆市軍警單位實施警戒,以維護現場秩序及工作人員安全(圖9),臺灣省公路局協調公車改道,讓拍攝工作順利進行。

圖8 劇組動員數百名演員聲勢浩大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9 軍警人員維持現場拍片秩序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受到東北季風影響,港灣潮汐落差大,讓艦艇拍攝作業吃足苦頭,美國福斯電影公司只能不斷調整計畫。至1966年1月,拍攝團隊先後在基隆碼頭、陽明山、板橋、五堵等地捕捉上千個鏡頭,受到北部天氣不佳影響,必須爭取時間在龍山寺、迪化街等臺北市街區(圖10、圖11、圖12)取景,接著在中影公司士林製片廠完整內景拍攝後,再前往香港取景,最後返回美國好萊塢完成製作,訂於聖誕節在紐約舉行首映會。

圖10 劇組人員布置街道取景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1 導演勞勃.懷斯指揮外景拍攝工作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2 劇組人員在臺北市民安西路取景 案名:音樂舞蹈 檔號:0056/0093/1 來源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聖保羅砲艇》拍攝期間,勞勃.懷斯執導的電影《真善美》(The Sound of Music),獲得奧斯卡金像獎10項提名,最後贏得最佳影片、最佳導演等5項大獎。《聖保羅砲艇》上映後,挾導演的盛名頗受全球好評,在1967年2月入圍第39屆奧斯卡八項大獎,但電影熱播後也引發爭論,澳洲、東南亞華僑與留學生認為劇中美國水手與華民爆發流血衝突,損害我國尊嚴,許多鏡頭以西方意識曲解中華文化,特意凸顯華人愚蠢、奸惡的樣貌。這些中西視角迥異的問題,隨著爭議愈演愈烈,加上美國內部反越戰意識濃厚,讓原本有望勇奪大獎的《聖保羅砲艇》,最後鎩羽而歸。
儘管未能抱得國際大獎,美國福斯電影公司認為這部影片在臺灣取景,希望能夠讓在地民眾從好萊塢電影看見臺灣。在戒嚴體制下,外國電影要在臺灣上映必須經過檢查,該公司將《聖保羅砲艇》電影劇本、人物對白和影片內容再次送交新聞局檢查(圖13),儘管多次按照意見調整、修剪影片,始終無法通過審查而被迫放棄。

圖13 美國福斯電影公司提送申請案 案名:聖保羅砲艇案 檔號:0056/0514.02/R02779 來源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在此之後,我國多家電影公司申請代理《聖保羅砲艇》,希望能夠在臺放映,如1973年天達電影事業有限公司、1974年的意大影業有限公司,以及1974年至1976年聯興影業有限公司(圖14),不斷修剪、調整影片內容,最後仍舊功虧一簣。直到1984年1月,大中電影企業有限公司修剪《聖保羅砲艇》送交新聞局檢查(圖15),因禁演原因消失,加上社會開放,終於讓這部影片擺脫禁映,在臺灣電影院正式上映。

圖14 聯興影業有限公司提交申請案 案名:聖保羅砲艇案 檔號:0056/0514.02/R02779 來源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圖15 大中電影企業有限公司提交申請案 案名:聖保羅砲艇案 檔號:0056/0514.02/R02779 來源機關: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從《聖保羅砲艇》申請在臺灣取景拍攝,與後續爭取在臺灣上映,不難體會戒嚴時期的電影檢查機制,這些豐富的紀錄都典藏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歡迎透過國家檔案資訊網,探索更多臺灣電影的故事。
參考資料
許峰源,〈「辱華禁映」的好萊塢電影《聖保羅砲艇》〉,收於何鳳嬌等編,《多元史料的交光互影:戰後臺灣史研究新階段學術討論會論文集》,臺北:國史館,2025年1月,頁41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