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86 條(非現行法條)
因
姦經判決
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
相姦者結婚。
我國以前確實有這樣的
法條存在,雖然
通姦是在
法律和
道德上都不被
允許的行為,但也許通姦的兩人才是「
真愛」。甚至第一段
婚姻是被家人強迫才不情願答應的,打從一開始就沒愛過原來的
配偶。
在民國87年
修法時,就將這個
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
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
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
保護。
也許某部份因
配偶通姦而
離婚的朋友看到這裡會感到不甘心,很希望那對「姦夫淫婦」永遠沒辦法
結婚。但
憲法就是這麼保障人民的
自由,我們沒辦法用
法規來
牽制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