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私人間就生活關係或金錢關係的爭議或糾紛,根據私法進行解決的訴訟活動。
具體而言,包括有關財產的糾紛(例如土地或不動產的歸屬,借款的歸還等)或身份關係的糾紛,其訴訟程序需要參照民事訴訟法及各類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廣義上的民事訴訟還包括根據確定的判決進行的執行程序(民事執行制度),以及訴訟準備階段的保全程序(訴訟保全制度)等,此外也包括規範多個債權債務人間關係的企業或個人破產程序的內容。
此外,一些學說認為,行政訴訟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這是因為,行政訴訟相對於刑事訴訟,其性質和程序規定更接近於民事訴訟。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一、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二、但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當事人若對法律不瞭解,除了可以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諮詢外,也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因為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不過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