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新聞時有所見,似乎這不是一個特別罕見的狀況,而在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後,相關討論更是熱烈。因此,本文將簡要說明婚外情發生後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就婚外情可能涉及的刑事問題,原本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仍與他人通姦者,將與其外遇對象同有刑事責任,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作成釋字第554號解釋時,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239條……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之理由,而認為刑法第239條合憲。
但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則認為:「刑法第239條……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並對於受理本件解釋之背景提出說明:「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
總此,現行法制之下,婚外情的刑事問題已然淡化,但這並不意味著從事婚外情之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首先,婚外情如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情形,則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法定離婚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386號民事判決即屬適例。
此外,司法實務上一般均認同婚外情是對於配偶人格權的侵害,因此法律上得以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向出軌之一方及其婚外情對象請求損害賠償,不過,由於此乃屬非財產上損害,其具體數額必須由法院審酌兩造學歷、職業、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定之。相關判決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00號、同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等民事判決。
以上是婚外情於司法實務上較常遇到的問題,不過,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不論打算採取如何的法律行動,於合法的範圍內蒐集證據都是必要的,畢竟,只有在證據的支持之下,法律上的權利才有立足點能夠存在。
(法院之見解可能因個案而有所不同,本文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