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網路上曾流傳過一段「開車被警察臨檢」的影片,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影片內容是有用路人開車行經警察所設置的路檢點,被警察攔下,要求駕駛打開車窗、接受路檢。駕駛看起來相當不悅,在影片中頻頻詢問:「你是誰?你要幹嘛?」並要求警察出示警員證,否則就不接受臨檢。
(詳見影片中 0:19 處)
警方回答:「我們穿著制服,不需要出示證件。」然而駕駛仍然不從,主張有權核對警察證件與制服是否相符,警員編號是不是同一人等等,更進一步主張如果警察不出示警員證,自己就有權利馬上離開;如果警察仍強制盤查、不放行,則已經構成強制罪等等。最後警方見後方已經開始塞車,於是便將駕駛放行了。
有網友覺得:「哇!這個人好有GUTS!」、「太man了!」也有網友覺得:「這根本刁民一枚!」那到底哪一方的說法才有道理呢?
其實,除了這支影片引起討論之外,之前網路上也曾經流傳過藝人楊丞琳搭乘計程車時,遇到警方臨檢,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以及時任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因為穿著夾腳拖出現在公共場合,就被警方盤查這類情事。網友們普遍都有疑問,遇到這類警察臨檢、要求出示身分證的行為,民眾都只能乖乖配合嗎?
行使公權力的首項要件 ── 法源依據
首先必須先建立的概念是,凡是政府行使公權力的的行為,都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依法行政」。
如果政府的公權力沒有法律依據,就可能出現任意擴張、無限上綱的狀況,動輒侵害人民權益、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例如:公權力任意徵收人民財產,侵害民眾的財產權;或是任意把人捉去關,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等等。
因此,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即便行使權力的人是警察、是公務人員,是代表政府的機關,不僅都有違法的可能,人民也可以拒絕。
爭議一:本次臨檢案例的「合法性」?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也就是警察對於行經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民眾,可以合法查證身分。但是本條第二項另外規定,警察以本款規定查證民眾身分時,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而且這些公共場所的地點、路段及管制站的設置,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不是任何路段都可以隨意實施臨檢。
從影片中看起來,當時警察對汽車駕駛臨檢的地點是警方所設置的路檢點,應該是經過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臨檢的路段,所以警察在該地實施臨檢,應該是符合本項規定。不過本案例中,警方仍有一點疏失之處則是「未說明實施臨檢的原因」。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當時警方為何要於該地實施臨檢?是否是為了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路檢的必要?例如是為了防止酒駕、捉拿嫌犯等等?
因為片中警察僅說明當時在實施路檢,未具體說明實施路檢的理由,所以也就不得而知,這點則是影片中的警察應該再加強的地方。
爭議二:警方是否需要出示證件才能行使職權?
依據上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就規定得相當清楚,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算合法。所以,影片中警察已身穿制服,確實是可以不用再出示證件。
至於有民眾質疑,如果警察只要穿著制服,不用出示證件就可以臨檢的話,會不會有人穿著仿冒的警察制服來嚇唬民眾呢?確實現實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案例,不過一般是市面上仿冒的服裝與警察制服的外觀、徽章樣式仍有差距,民眾觀察之後應該就可辨別。而且若有人擅自穿著仿冒的制服,假冒警察身分,亦觸犯《刑法》第 158 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合法臨檢的「法律規範」範圍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如果民眾不合作的話,警察甚至可以把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最長可以在勤務處所留置三個小時。如果警察的臨檢行為、查證人民身分行為,以及留置行為都符合上述規定,屬於依法執行公權力,當然就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了。
然而民眾也不用太擔心,因為上述警察合法行為的範圍僅止於「查證身分」而已,查驗完身分就必須讓民眾離開,不能夠另外進行其他行為,例如要求駕駛開後車廂檢查,或是對民眾進行搜身等等。如果民眾開車時沒有任何違規異常,也沒有酒後駕駛的現象,警察也不得任意對民眾進行酒測,否則均屬違法行使公權力。
3 步驟應對,當警方違法行使公權力
參考了上述的案例說明及相關法源依據,如果民眾真的不幸遇到警察違法行使權力時,可以這麼做:
- 可以直接拒絕。
- 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 如果警察不聽民眾的異議,堅持繼續執行,那麼民眾也可以要求警察將異議的理由製作紀錄,開立異議單並交付民眾。民眾便可持異議單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 追蹤瑩真律師+專題《瑩真律師的法律日常》:大家好,我是瑩真律師。15年的律師生涯,深刻體會到法律與民眾之間的巨大落差。希望可以透過影片與文章分享,讓更多民眾了解、親近法律,更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