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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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人之所以倡狂橫行。全因為好人總是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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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了中華民國總預算被藍白兩黨立委擋下的原因與後果。作者質疑藍白立委是否真正考量到各方面的問題,還是只是為了擋而擋。文章指出可以擋類別預算,但不該是擋總預算。最後,作者強調預算應該經過專業及民意評估,而非簡單以一刀切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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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基維利的「君王論」指出:「以民眾為基礎的人,就像把政治地基蓋在沙子上面一樣危險。」。領袖魅力,一開始令人目眩神迷,就像柯文哲崛起,是因為民意喜歡他的素人色彩,所以支持他。但如今,潮水退去,民眾才發現:他的所作所為,正是他當初所大加批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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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的爭議尚未落幕,想想法律的手段很有限? 也許是我的法律常識很有限。 殺人未必償命之外,其他傷害呢? 打人不可以打回去,傷害,法律也不可以傷害施暴者的身體。 財產,也沒有叫掠奪者或詐騙者賠。 更不要說騷擾、性侵,總不可能以牙還牙。 法律的刑罰幾乎都是賠錢或拘禁,由法官視罪行輕重
刑法包括《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本篇文章聚焦於這兩條規定,並探討相關法條的現狀、爭議點和法律效力。文章還就相關案例進行了分析,顯示了刑法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同時,也指出網路時代侮辱和誹謗言論的影響力更為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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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方的說詞絕大部分都有其道理,能同意唯獨除罪段落的說詞難以認同↓「法務部也不認同「只回歸民法」的訴求,因為缺乏公權力將很難追訴犯罪,且「賠錢了事」將讓有錢人可以任意貶損、謾罵他人的不合理現象」「有人擔心若只剩下民法的途徑,可能會出現「賠錢了事」的風氣,也就是有錢人比一般人更有本錢任意貶損他人,造成不平等與不合理的現象」照這擔心社會風氣的邏輯,任何只有民法上有罪,而刑法上無罪的條例,不都是如此嗎?譬如前幾年"通姦除罪化",以上述邏輯會變成「婚姻中更有錢或甚至擁有絕大財產的一方,外遇也不會怎樣,反正就是繳錢給另一半就好」
講座小小心得: 謝謝家民辛苦促成這場講座辦成。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樂生議題,也是第一次從一個外國人口中聽到自己的國家原來也有一間痲瘋病院。講座中讓我印象深刻的是講者詳細地描述公權力如何透過空間的設計和手術來侵害人權,還有那些院民如何透過自身所擁有的單薄的資源來維持生計和維持那一個屬於他們的與外界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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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小六電車駕駛員敬業地駛過集合住宅各個角落,彷彿預示臨時住民的眾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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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妨害公務罪章」,首先,「妨害公務」它不是一個罪,而是一個罪章,也就是説妨害公務的犯罪態樣是有多種的,而一起歸納規定在同一罪章的意思。一般民眾在新聞中常聽到某人犯了「妨害公務罪」其實是不精準的說法。再來,既然是「妨害公務」,那就要與刑法第10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做連結,因為惟有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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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上,有個理論叫「破窗理論」,一個社區如果有一戶,窗戶破了而無人修補,假以時日,附近住戶就會出現類似狀況,最後整個鄰里走向衰敗,一蹶不振。 同樣的論點,也可以用來看待台灣中南部,飆仔橫行,改裝車鎮日呼嘯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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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普遍都有疑問,遇到這類警察臨檢、要求出示身分證的行為,民眾都只能乖乖配合嗎?「公權力」保障的範圍到哪? YouTube 訂閱數已破 25 萬的瑩真律師,也加入方格子的創作者行列了!最實用的法律常識,中立客觀的時事批判,不只用影片說給你聽,現在也用「文字」帶給你滿滿知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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