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行政程序法117-121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向來是考試的重中之重,譬如說最近沸沸揚揚的中天撤照,就有很多批判的聲音認為可能程序違法...<
新聞透視》聽證會淪公審 處分有違法之虞>雖然這個主題有點政治味,但不可否認的有可能會成為考點,不過這一個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內。
常常看到類似的考題,舉一個例子:
二、甲向主管機關 A 申請生活扶助,A 依法核給甲每月新臺幣 3,000 元之生活津貼,該有正確教示之處分於 105 年 1 月 15 日送達於甲,並自同年 2 月 1 日起生效。惟於同年 6 月 13 日時,A 發現甲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係甲所偽造,甲並不符合申請資格。試問:
一、 A 得否撤銷該處分?(15 分)
二、 A 得否向甲追繳其之前所受領之給付?得否以行政處分追繳之?(10 分)(本小題非本文討論範圍)【105高考-行政法】
這是105年高考的考題,這個主題的考題內容都差不多,就是先創造一個行政機關作出違法行政處分的情境,然後問你可不可以撤銷,撤銷後會發生什麼事情?
或許你會問說:違法就撤銷啊!這有什麼好考的。
這樣子的質疑也沒啥對錯,只是人生很多時候都要深深地思考,就像是自己的小孩有一天突發發現不是自己的,要把小孩子甩鍋甩掉嗎?可能要考量很久,畢竟每天朝夕相處這麼多年,突然因為血緣不同而棄養,可不是一句「不是你生的就不要養」一句話可以解釋。
所以有許多點點要思考,讓我們看下去...
●接著有哪些思考點呢?
這時候要對照條文,第一個就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簡單一點來說,如果違法先讓當事人救濟,像是提起訴願,在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然當事人不能再爭取自身權益,原處分還是可以撤銷。(如下圖第1點)
接著還有兩個思考點:
- 公益會不會受到重大危害?(如上圖第2點)
- 受益人信賴利益119值不值得保護?(如上圖第3點)
最常考的應該就是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讓我們看一下第119條條文,了解一下哪些是法律上明文認證不值得保護的行為...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像是本題中就是提供不正確資料,所以信賴不值得保護
●119的記憶方法
我是用一張圖把三個重點都放進去
想像一輛救護車後門打開,中間擔架躺著一個人
- 左側有一個人拿著槍指著救護人員(脅迫),
- 右邊醫護人員正拿著資料查看如何救治(不正確資料)
- 醫護人員的背部有一個很重的氧氣瓶(重大過失)
個人的經驗是這一張圖由左至右還蠻好記的,黏度夠,大家可以試試看,相關記憶方法請參照<
法律記憶法>。
●還沒結束,除斥期間別忘了
2年除斥期間規定在121條第1項規定:
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參照本題就不是考點了,並沒有描述:
「行政機關知道這件事情後,審酌再三,一晃已經2年過去了」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就要寫到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撤銷後也常會一併考到
撤銷後的效果就兩點:
-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
- 補償:120補償請求權、121 II請求權時效(2、5)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
信賴該處分致
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
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整理一下解題步驟
一、是否得撤銷?
(一)第一階段:是否違法?
(二)第二階段:如果重大違法,救濟期間是否經過?
救濟期間如果已經過了,還要進行兩個審查:
1. 公益會不會受到危害?
2. 受益人信賴利益119值不值得保護?
(三) 撤銷權2年除斥期間過了嗎?(121)
二、撤銷後的效果:
(一)118效果
(二) 120補償:2年/5年。
●五條記憶的整理
117:基本條文
118:效果
119:救護車_不值得保護
120
121
117~119當作一個組合,只要設計一個記憶線頭119即可。
117是基本條文,要搭配119
118是效果,跟在117之後,再加上121 I 撤銷2年除斥期間
120可以加一個小的記憶線頭,第120條的20想像成補償20%,再加上121 II補償請求權2/5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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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這五條熟悉之後,再去記憶127追繳的部分,也就是上列考題的第二個問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