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流因果-某人欲望財富,他展開一系列規劃行動去追求財富,最終得到財富。於此,欲望-行動-結果一致無偏差,是謂「等流」,是以欲望流出及其反饋是否相應為區分前提。
同因於某人欲望財富,他展開一系列規劃行動去追求財富,最終因劫財而成囚徒,此處追求財富便成異熟因,得異熟果。其間顯見的偏差,在於其人選擇的方法手段,能以善惡區分,也僅在於手段方法。
- 同理,其人欲望被愛……
- 同理,其人欲望快樂……
- 同理,其人欲望名望……
- 同理,其人欲望智慧……
- 同理,其人欲望某物……
- 同理,其人欲望他人妻女……
- 同理,其人欲望卸除恐懼……
- 同理,其人欲望排除障礙……
- 同理,其人欲望消滅情之所惡……
- 同理,其人欲望某人消失……
- 同理,其人欲望給予傷害……
而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還是在倫理學中認識論的範圍,區分原理仍與道德無涉。也就是說,我認為這些區分因果性質的原則在認識範圍內,是⋯⋯上次讀一則注釋裡提過的「無記」-我們對這個法的認識,除了它自身普遍的特質及原理外,不應滲入任何其他判斷標準。
「其人欲望給予傷害」與「其人欲望快樂」,我們由不同發端溯其本源,認識欲望本身的特質及如何導至結果的普遍原理-在認識階段應當依「無記法」,也就是在認識時才能採取平等的態度,承認所見的一切,得到最接近「真」的認識,得到「正知」「正見」「正思維」。所以此處的「正」,我認為不指涉道德定義下的「正確」「正當」或「共識之應然」等在文化共識中被歸於「道德」之內的一切思維或行動,而是對象物客觀展現於物象中的「本然」,也就是,自客觀現象中所得到客觀之真、加上由客觀知識所得到的客觀之真、再加上由歷時過程的變化中得到的客觀之真,三合為對客體由表至裡、涵括時空的綜合知識。
「因果論」所探問的就是倫理學的領域中所遭遇與人相關的一切普遍性的提問。倫理學是以「關係」而非「道德」界定範疇的思維領域。至於眾人所期望、所強調的,以教化眾人合於道德之善為目的的善惡區辨,那是末節,甚至⋯⋯有時我懷疑這類非普遍性的原則、目的或預設的結論根本不應該作為前提,混入倫理學的範疇之內。至少在認識論的範圍內,這類既成教條不應滲入作為隱而不宣的前提先行。
這些都是暫時的詮釋觀點⋯⋯我還是覺得那裡面最令人毛骨悚然、最邪惡的句子就是:「因為我的專長就是說服別人放棄自身的利益」⋯⋯
所以「識」,前五指「感官之識」,後三指「意識之識」。意識之識作為概念範疇和作為類型區分很容易產生混淆。也就是說,當我們在這個理論系統中看見「識」這個字,它有可能指涉機能、有可能指涉人類意識活動範疇、也有可能指人類意識活動的類型。
於「意識之識」這個範疇中,區分三者,為「心」、「意」、「識」三個不同的意識活動類型。我一直覺得他這個順序應該調動一下才好,因為他這裡類型名詞與「八識」的專有名詞標準詮釋中的順序是完全相反的。
此處提及的三種不同的意識活動,於八識之中「識」指的是「第六識」,也就是「意識」;「意」是「第七識」,也就是「意根」;「心」指的是「第八識」,也就是「阿賴耶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