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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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6
民法第842條(刪除)(原:永佃權之定義與租賃之擬制)(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2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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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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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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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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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民法第843條(刪除)(原:永佃權之讓與)(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3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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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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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6
民法第844條(刪除)(原:佃租之減免)(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4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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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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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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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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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民法第845條(刪除)(原:撤佃之原因(一):出租)(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5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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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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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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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民法第846條(刪除)(原:撤佃之原因(二):欠租)(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6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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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民法第847條(刪除)(原:撤佃之方法)(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7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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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民法第848條(刪除)(原:工作物及竹木取回規定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8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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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民法第849條(刪除)(原:永佃權受讓人之地租償還責任)(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9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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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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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民法第850條(刪除)(原: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50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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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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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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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書坊
2024/09/03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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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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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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