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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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三節 其它抵押權(§882~883)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82條(權利抵押權)(99.02.03修正公布)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配合刪除第四章「永佃權」及新增第四章之一「農育權」修正文字及標點符號。

【原條文】(權利抵押權)(18.11.30制定公布)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80條理由謂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與土地之所有權,同得獨立讓與於他人之物權也。故使其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以增進交易之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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