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發票發票
指的是: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的營業人。
▋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的限制
指的是: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
▋如果是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餐飲業),而且「沒有」落入以下五種情況,即使月銷售額超過20萬很多,還是可以依法免開立發票。
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透過網路銷售。
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但是,還是有一些店家不僅月銷售額超過20萬,而且也是用電子系統作業,甚至還接受刷卡、行動支付,為什麼還是不用開發票呢?其實,這種情況被國稅局輔導開立發票應該是遲早的事,只是時間早晚罷了。
▋銷售行為原則上都應該開立統一發票,例外情況才可免開立發票。那麼,為什麼到處都是免用發票的店家呢?例外多到例外都不像是例外了。
長久以來,例外免開立發票的規範已經被濫用了,因為店家知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規則,所以故意閃躲,也因此造成很多不公平的現象,例如兩家營運狀況類似的店家,一家使用發票,一家免用發票,以稅務的公平性來說,對使用發票的店家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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