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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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四節 共有(§817~831) 立法沿革︰ 98.01.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24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移轉主義、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之權益、法定抵押權)(98.01.23增訂公布)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62條之1(抵押權效力之範圍(二):變形物)(96.03.28增訂公布) Ⅰ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用法而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5條(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6條(質權之善意取得)(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7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8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Ⅱ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89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理由: 契約乃當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0條(孳息收取人之注意義務及其抵充順序:費用→利息→原債權)(96.03.28修正公布) Ⅰ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1條(責任轉質:非常事變責任)(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