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5條(質權之實行方法(二):訂立契約取得所有權、拍賣以外其它方法)(18.11.30制定公布)
第八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於動產質權準用之。理由:
謹按質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動產質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此與抵押權人之與抵押物情形相同。故準用第87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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