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98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二):喪失質物之占有)(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8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二):喪失質物之占有)(96.03.28修正公布)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理由:

質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時效如過長,將使法律關係長久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社會經濟發展,為從速確定其法律關係,並促進經濟發展,爰明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未於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原條文】(質權之消滅原因(二):喪失質物之占有)(18.11.30制定公布)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不能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39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不得向第三占有人請求回復時,其質權存續之要素既已久缺,若不使其質權消滅,質權人可將動產質權與第三人對抗,第三人將蒙不測之損害。故消滅其質權,較為妥適。

❄️❄️❄️❄️❄️❄️❄️❄️❄️❄️❄️❄️❄️❄️❄️❄️

您可能也感興趣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理由: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1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理由: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2條(權利質權之設定)(96.03.28修正公布)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理由: 本條規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理由: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1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理由: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2條(權利質權之設定)(96.03.28修正公布)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理由: 本條規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文主要介紹固定資產的處分方式,包括報廢、出售與交換的處理,影片中輔以例題說明讓觀眾更容易理解相關概念。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依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 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也就是特許行業,國稅局稅務代碼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H704031 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
Thumbnail
這個秋,Chill 嗨嗨!穿搭美美去賞楓,裝備款款去露營⋯⋯你的秋天怎麼過?秋日 To Do List 等你分享! 秋季全站徵文,我們準備了五個創作主題,參賽還有機會獲得「火烤兩用鍋」,一起來看看如何參加吧~
Thumbnail
撤銷詐害債權及債權人之代位權,應該算是民法債編保全章節中,最重要的兩個法條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於上述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在保險專業學習上,更不能忽略上開兩個法條之運用。
Thumbnail
本票裁定算是我國很常見的裁定,而欠債追討本票債權時,不少債務人會處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或債務人為了清償債務而處分自己財產。這時候外觀上看起來好像是「脫產」,法律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債務人處分一部分財產,這樣有刑責嗎?
Thumbnail
本文主要介紹固定資產的處分方式,包括報廢、出售與交換的處理,影片中輔以例題說明讓觀眾更容易理解相關概念。
Thumbnail
前言 民法侵權行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固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亦屬於侵權行為,而法律對於債務不履行既另設有規定,關於侵權行為規定於債務不履行自不適用。 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債權人自得擇一行使,僅關於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於
Thumbnail
有契約就會產生義務,契約成立後,契約的一方對他方負有給付義務,或是雙方互相負有給付義務,這個給付可能是實體的東西,也可能是去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 民法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如果違反給付義務,傳統民法學稱
Thumbnail
#法律新聞瞧一下 #憲法法庭20號判決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案 重點摘要 憲法法庭認為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補充,提高保障人民財產權利、降低國家財產權利,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國家提出時效抗辯之權利。 判決主文
憲法法庭近期(112年12月29日)作成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本號判決主要處理錯過土地總登記之日治時期私有土地問題,並作出人民對國家之塗銷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結論,可說是推翻過去實務長期以來之見解,無論在實務或考試上都有一定重要性,以下簡析其內容。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有權處分的情形下,如果被出賣、贈與、借款而設定抵押等,都是有效的,真正權利人只能寄望登記名義人有其他財產可以作為賠償,否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窘境,國人盡量還是不要以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置不動產,免得因小失大,省不了多少稅,卻虧了幾千萬的房子。
Thumbnail
依內政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 以代理法院拍賣不動產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經紀業」為之==>也就是特許行業,國稅局稅務代碼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H704031 一、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7款及第
整理一下強執的期末擬答,努力爬過這科痾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