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899條(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96.03.28修正公布)

Ⅰ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Ⅱ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Ⅲ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Ⅳ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Ⅴ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理由:

一、原條文前段未修正,移列為第1項。

二、原條文後段所稱之「賠償金」,易使人誤解為質物之代位物僅限於賠償之金錢,實則質物之代位物,不以賠償為限,且在賠償或其他給付義務人未給付前,出質人對該義務人有給付請求權,惟給付物並未特定,金錢、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均有可能,為避免疑義,爰將「賠償金」修正為「賠償或其他利益」。又原條文後段規定乃前段之例外規定,爰將「如」字修正為「但」字之但書規定,且因其易令人誤解為一旦質物滅失受有賠償金時,質權人即可就賠償金取償。實則,質物滅失後,如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基於擔保物權之物上代位性,質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並不消滅,故仍有質權,且其次序與原質權同。爰將「質權人得就賠償金取償」修正為「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並改列為第2項。

三、質物滅失時,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意旨,負賠償或其他給付義務之給付義務人應向質權人給付,始為公允。故給付義務人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已向出質人為給付,對質權人不生效力。易言之,質權人如請求給付,給付義務人仍負給付之義務,爰增訂第3項。

四、第3項情形,如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賠償物、給付物或賠償金、給付之金錢;如債權未屆清償期,質權人僅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賠償物、給付物或提存其賠償金、給付之金錢,爰增訂第4項。此種提存,係以出質人為提存人,質權人為受取人,附以債權屆期未受清償始得領取之條件,併予指明。

五、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是否亦為質物之代位物?現行法尚無明文,易滋疑義,惟學者通說認為其係質權之物上代位,為期明確,爰增訂第5項準用規定。

【原條文】(質權之消滅原因(三):質物之滅失、物上代位性)(18.11.30制定公布)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如因滅失得受賠償金者,質權人得就賠償金取償。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240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之標的物滅失時,依此一事,其質權即消滅。又其一部滅失時,動產質權存續於其賸餘部分之上。至因質物滅失或毀損應支付之賠償金,須分配於各質權人,始能鞏固質權之基礎。此本條所由設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理由: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1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理由: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2條(權利質權之設定)(96.03.28修正公布)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理由: 本條規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1(最高限額質權之設定及其要式性)(96.03.28增訂公布) Ⅰ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99條之2(營業質)(96.03.28增訂公布)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96.03.28修正公布)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理由: 限制物權例如地上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1條(動產質權規定之準用)(18.11.30制定公布)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理由: 謹按權利質權與動產質權之性質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民法第902條(權利質權之設定)(96.03.28修正公布)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理由: 本條規定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二節 權利質權(§900~91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903條(處分質權標的物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理由: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