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七章 質權\第一節 動產質權(§884~899之2)
18.11.30制定公布→96.03.28修正公布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為配合第885條第2項之修正,本條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合併為1項。
Ⅰ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
Ⅱ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查民律草案第1237條理由謂動產質權人,向出質人返還質物時,應使其動產質權消滅,庶第三人不至有不知其質權之存續,致蒙不測之損害。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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