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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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看到職場上很多主管,自以為掛主管之名就可以行欺凌之實,而大多數的小職員深怕工作時受到刁難而處處忍讓,你以為這樣就可以息事寧人殊不知反而讓這些人更變本加厲,就我來看會這樣做的通常盡是些沒能力、自卑之人,所以只好藉由這樣的行為來掩飾自己的不堪,就我的經驗來說,反而是你硬著槓會得到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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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遇到P單位的主管送了一張表單給我,明確的告知我有一位同仁經過考核後,確定要予以資遣。   而基於HR的立場,聽完了主管的描述絕對予以尊重,當同仁的表現確實不如預期,並且也給予輔導和改善期限仍未獲得改善,當公司決定予以汰除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而今天想要分享的是,我認為資遣任務最重要的不是把資遣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