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到職場上很多主管,自以為掛主管之名就可以行欺凌之實,而大多數的小職員深怕工作時受到刁難而處處忍讓,你以為這樣就可以息事寧人殊不知反而讓這些人更變本加厲,就我來看會這樣做的通常盡是些沒能力、自卑之人,所以只好藉由這樣的行為來掩飾自己的不堪,就我的經驗來說,反而是你硬著槓會得到更好的結果,對啦!可能你會被列入黑名單,但我保證以後主管不敢隨便動你,這就看個人的選擇,對於這種主管我認為也不需要對他們客氣,畢竟在他們身上也學不到什麼東西。
至於很多人害怕得罪主管而被遣散,我覺得得罪主管本身不會出事,但你工作上出包或者被抓到把柄就有可能被放大檢視,所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極致是第一要務,再來就是切記別被情緒衝昏頭,千萬記得可以就事論事但不要留下情緒性字眼,尤忌留下書面紀錄(訊息或mail)。
若不幸你被主管做掉慘遭遣散時,除了好好算完該拿的遣散費,記得如果雇主不符合以下之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可以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是個人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捍衛屬於自己的工作權,千萬別放過這大好的機會,肯定得好好搞下去的啊!這些人就沒踢過鐵板咩~~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因為太多人都喜歡息事寧人才會出現那麼多慣老闆怪主管,我從來不認為在職場上因為這些階級關係就矮人一截,沒必要去拍上司馬屁作賤自己,你付我薪資我就做好自己份內之事,若有幸遇到能力強的上司就學習,若遇到瞎咖就當空氣,不是掛名主管的人你就一定要尊重(畢竟太多主管是瞎咖),對於不值得尊重之人,就視為無物就好,重點是你別來管我、我也不去噹你,大家就可以相安無事,如果你敢來煩我就別怪我對你不客氣,畢竟我沒欠你,你也別來犯我(握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