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帶你認識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及「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最近有一位老先生來事務所諮詢邱亮儒律師,老先生表示他有2個兒子與1個女兒,但2個兒子多年來都對他不聞不問,只有女兒一直在照顧他,所以想把名下的房產跟存款全部都留給女兒,可以嗎?有聽人家說可以寫遺囑把財產都給其中一個小孩,遺囑要怎麼寫?我女兒將來拿遺囑出來有用、有效嗎?
答案是:
1.遺產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也就是可以決定要留給誰,老先生當然也可以留給女兒,但如果將全部遺產都留給同一個人的話,可能會面臨特留分的爭議喔!
2.我國民法就遺囑的種類及立遺囑的方式有明文的規定,所以立遺囑一定要符合民法的規定才是有用、有效的遺囑,而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有各自應該要遵守的方式。
針對上面老先生提到的問題,讓邱亮儒律師下面進一步說明「什麼是遺囑」、「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力」及「立遺囑的注意事項」,讓你更瞭解立遺囑的相關做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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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有的財產,原則上你當然可以自由決定要留給誰,民法第1187條就有規定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自由處分遺產,但注意這裡有個限制,就是你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這個限制我們在其他繼承系列文章再做詳細說明。所以老先生可以在遺囑中將他的遺產留給女兒,但是如果是全部遺產都要給女兒的話,就會侵害2個兒子的特留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
什麼是遺囑?顧名思義,就是指在生前表達死後應辦事項之意思,關於後事及所遺財產如何處理均包括在內,但是不是不限任何方式只要有表達如何處理死後應辦事項就有法律上效力呢?
絕對不是,因為我國就「遺囑」有哪些種類、要用那些方式作成、有哪些限制,都在民法有明文規定(民法第1186條至1225條),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有用的遺囑喔!
就像我們常常在新聞上看到「立了遺囑,結果遺囑無效」的相關爭議,就可以知道遺囑不是你隨便寫或告訴他人,就會有效成立的,像來諮詢的老先生問:「我有跟三名子女口頭交代我過世之後遺產要怎麼分配,這樣是有效的遺囑嗎?」,答案是否定的。
所以在知道我們可以立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後,我們就要進一步瞭解遺囑應該要怎麼立,才會符合民法上的規定,才會有法律上的效力,避免白忙一場,又無法將遺產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且衍生繼承人間的爭執及糾紛。
前面說到了遺囑的種類跟立遺囑的方式,民法上都有規定,以下我們就來介紹法律上規定的五種遺囑(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及每種遺囑的要求及注意事項,最重要的就是邱亮儒律師將他辦理相關案件之經驗,結合我國法院的見解,整理出常見的遺囑無效爭議情形,提醒大家千萬注意,別讓遺囑無效,衍生將來不必要的糾紛。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是唯一一種立遺囑人可以自行完成的遺囑,是最為便利,且較能保持秘密性的一種方式,但在實務上也是很容易無效的一種遺囑方式,因為自書遺囑者,常常誤以為只要是自己寫或自己製作的遺囑就會有效,但實際上必須要符合上面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內容,注意:1.要自己書寫遺囑全文、2.要記明年、月、日、3.要親自簽名,自書遺囑才會有效。
常見的無效情形有:
1.沒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
自書遺囑一定要親自書寫全文,如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簽名,就不符合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該份自書遺囑就會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2.沒有寫年、月、日。
注意,實務上曾有人自書遺囑未寫日期,後續雖有找公證人認證該份文件,並補上認證日期,但仍因為自書遺囑時未寫日期,而遭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3.沒有親自簽名。
注意自書遺囑的簽名不可以用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
4.增減、塗改遺囑內容,未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或未另行簽名。
注意增刪修改遺囑內容除須另行簽名外,亦不可以用印章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做成,有公證人把關法定要件及方式,理論上可降低遺囑無效的風險,但實務上還是有發生過一些爭議,所以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有疑問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遺囑之效力。
常見問題及無效事由:
1.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上面我們說過立遺囑有五種方式,公證遺囑只是其中一種方式,所以你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立遺囑,但還是要再三叮嚀,無論你選擇哪一種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
2.需要有二名以上之見證人,且見證人須於立遺囑時全程始終在場,如有二人或一人中途離開或不在場,就與公證遺囑方式不符,將導致遺囑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
3.公證遺囑之「口述 」,應以「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如遺囑人聲音發生障礙 ,由公證人發問,僅以點頭、搖頭或搖手示意,就不算是遺囑人 「口述」,與公證遺囑方式不符,將導致遺囑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要特別注意,遺囑人在「遺囑上」及「密封封縫處」之簽名一樣不得用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也是實務上遺囑人常選擇使用的方式,通常出現在遺囑人身體狀況不佳時,而尋求其他人代為撰寫遺囑內容,但須注意的是要有:1.三名以上的見證人、2.遺囑人需親自口述遺囑、3.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4.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5.見證人及遺囑人都需簽名,這裡比較特別的是,遺囑人如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
常見的無效情形有:
1.見證人資格不符。
民法第1198條有規定誰不能當遺囑見證人,常見的爭議有遺囑指定分配財產的對象(也就是受遺贈人)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考量的目的是因為遺囑與受遺贈人間有利害關係,有較高的道德風險,如著名的邱瓈寬繼承恩師裴祥泉遺產案件,便是在此點上攻防。
2.見證人或遺囑人未簽名。
依照民法第1198條規定,見證人只能親自簽名,不可以蓋章或用其他方式代替簽名(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民事判決)。至於遺囑人如無法親自簽名,還可以用指印替代,但千萬別用印章代替喔!近年就有一件在律師見證下的代筆遺囑竟然沒有讓遺囑人簽名或蓋指印,而導致遺囑無效的誇張新聞,大家要特別注意。
3.見證人人數不符或未全程在場。
4.見證人將代筆遺囑寫完後未宣讀及講解。
5.遺囑人無意思能力。
代筆遺囑,常見於立遺囑人在身心狀況不佳時選擇的方式,但須注意的是,遺囑仍是在表達遺囑之意思,故遺囑人之意思能力當然要健全、沒有欠缺,該份遺囑才會有效,也才能確保遺囑人有「口述」及「認可」遺囑內容的意思能力。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述遺囑,因為是適用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所以較為特別除了要符合上面法律規定的方式外,要特別注意的是:
1.口授遺囑,在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就會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
2.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民法第1197條)。
如有預立遺囑的需求,仍建議要諮詢專業律師,請律師幫忙審閱遺囑的內容及討論遺囑做成的方式,上面雖然介紹五種立遺囑的方式,也提醒各位讀者要避免各種遺囑無效的情形,但遺囑的內容屬於書面文字,如果遣詞用語不夠精確,反而有可衍生解釋上的爭議,且內容上也需要注意是否有侵害其他繼承人特留分、其他繼承人有無喪失繼承權等問題(注意:民法有規定以遺囑處分財產不可以違反特留分規定,也有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這二部分內容留待其他繼承系列文章再做詳細介紹),故在與律師充分討論後,再決定遺囑的內容及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做成方式,才能達到立遺囑想要先好好交代後事及分配遺產的目的,並避免遺囑無效或遺囑內容無法實現等問題。就像我們常看到遺囑無效的相關新聞事件,往往就是因為對於立遺囑不夠慎重,反而導致遺囑效力出問題,使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簿公堂、衍生諸多訴訟,反而與當初立遺囑的良善立意相違背。
此外,立遺囑往往涉及將來財產的分配,如只想要把財產只留給一個人,像來諮詢的老先生只想把遺產全部給女兒,這部分除了要考量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之外,也要考慮稅務的問題,因遺產的繼承也會產生稅務問題,所以並不是簡單立份遺囑就一定能達到目的,在財產分配上同時也要考量稅務的規劃,並審酌是否搭配透過信託、贈與及人壽保險等方式處理財產,節省稅賦,這些都是可以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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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本文內容是依據撰擬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完成,法律及實務見解均有變動之可能,故本文僅供讀者為一般性參考,個案特定情形仍建議諮詢專業人士,就您遇到的問題及個案情形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