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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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以後,都要有死亡證明書, 那這些都是誰在開呢?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 且醫院可以確定是病死, 那就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 如果是在醫院外死亡, 或者到院死亡,但醫院無法確認是否病死, 則要由警察、家屬開啟相驗的程序。 所謂的相驗,即是由法醫或衛生所、 指定醫療院所的醫生來檢查屍體, 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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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士
如果改成先行政相驗再司法相驗的話,那推理小說內利用被害者有疾病的方式暗殺,是不是就能逃過法律制裁呢?比如說柯南裡面有一集,兇手安排有心血管疾病的被害人,從大熱天內盡到極低溫的冷氣房,致受害人身亡。如果當下先使用行政相驗,那兇手的陰謀是不是就不會曝光呢?因為不是很確定,所以問一下。對了,還有個問題想問,之前在其他地方有看到,對於受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法醫驗屍的速度是不是有可能加快?還是說會維持一樣的速度呢?
人死了以後,需要相驗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相驗是由醫師或檢察官督同法醫師去檢驗屍身、調閱病歷,以確認死亡原因。而相驗又可分為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兩種。 一、 行政相驗 依照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
之前新聞出現一位家屬的抱怨,抱怨檢察官和法醫沒有對其猝死的父親進行採檢,就依死者妻子口述的病史,開出了急性呼吸衰竭為死因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結果,隔沒多久死者妻子就確診新冠肺炎。看到這則新聞,很多人可能就會生出檢察官和法醫偷懶,產生防疫破口的錯覺。在這半夜的時候,正好適合來談談這生死之間的故事。 俗
依照主題分類整理過去歷來投書/專欄文章。讓我得以我自己回顧、爬梳與檢討過去,將過去曾經思考的實務問題分類出主題與骨幹,接下來會開始整理國內外其他相關文獻資料,做為日後研究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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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9月16日,藝人黃鴻升(小鬼)的死訊震驚娛樂圈,也讓包含筆者在內的許多人感到惋惜、不捨與唏噓。 從新聞報導中可以知道,小鬼的死因經士林地檢署相驗後,初步排除外力介入,而為了釐清小鬼的確切死因,家屬同意解剖。 什麼是「相驗」?「相驗」一定會解剖嗎?就讓筆者帶領大家一探國內的「相驗」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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